大华网 > 财经

老板雇工皆获刑

  近日,龙湖区法院开庭审理了一宗雇佣他人从事电镀作业并排放污染物的案件,被告人黎某国及其手下2名被雇工人均因犯环境污染罪受到法律的惩处。

  2016年6月开始,个体工商户黎某国租赁汕头市龙湖区一厂房作为场地,在未经环保部门审批、未取得排污许可、未建设废水处理设施的情况下,先后雇佣湖南籍工人符某、贵州籍男子姜某彬、同案人杨某元从事电镀加工生产,并将电镀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水直接排放至厂外河涌。2016年9月1日,市公安局治安巡逻支队环境保护侦查大队在汕头市环保局的配合下对黎某国的加工厂进行突击检查,现场抓获符某、姜某彬,因当时车间正在生产,但未到排污工序,排污管外抽取不到水样,环保局工作人员对车间东南侧围墙边排污口的废水进行监测取样。第二天,市公安局治安巡逻支队环境保护侦查大队到该地点进行了侦查实验,证明黎某国的电镀加工场在生产时排放的污水直接排放到河里。

  经市环境保护监测站监测报告认定,黎某国的生产车间东南侧围墙边排污口排放的废水样品监测项目pH值、总铅、总铬、六价铬监测结果均超标,其中pH值超标2.07个pH值单位、总铅超标128倍、总铬超标165倍、六价铬超标754倍。市环保局出具的监测报告得到了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的认可。

  龙湖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黎某国、符某、姜某彬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含重金属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污染环境罪.鉴于被告人黎某国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符某、姜某彬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龙湖法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判决被告人黎某国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被告人符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姜某彬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另一名被雇工人杨某元另案处理。

  (杨如龙 魏雪琪)

发表日期:2018年02月23日
(未经本社许可,严禁擅自转载、复制、改编本社记者新闻作品,违者将追究侵权人法律责任。)
中国互联网联合辟谣平台
粤ICP备2021148246号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AVSP):119330007号
粤公网安备 440511020001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