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华网 > 汕头

我市7月起实施失业保险浮动费率

本报讯  (记者蔡晓丹)记者从市人社局了解到,自今年7月1日起我市将实施失业保险浮动费率,为企业减负。目前,我市失业保险实施的是用人单位0.8%、职工0.2%的单一费率,失业保险浮动费率实施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根据用人单位失业保险申领率等因素,确定用人单位缴费部分的缴费费率。

近日,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联合出台了《关于失业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失业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的出台,是继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失业保险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政策之后,我市失业保险为企业减负的又一项举措。实施失业保险浮动费率以后,我市90%以上的用人单位的失业保险缴费费率将会下调,进一步降低我市失业保险的平均费率水平,切实减轻用人单位社会保险成本,对推动实体经济健康发展、维护稳定的就业形势具有重要意义。

据介绍,根据用人单位失业保险申领率情况,我市将用人单位缴费费率分四个浮动档次,缴费费率为缴费系数乘以基准费率之积,基准费率按现行0.8%计算。这四档分别为:第一档考核标准是用人单位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全市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的60%,缴费费率为0.48%(缴费系数0.6×基准费率0.8%);第二档考核标准是全市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的60%<用人单位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全市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140%,缴费费率0.64%(缴费系数0.8×基准费率0.8%);第三档考核标准是用人单位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全市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140%,缴费费率为0.8%(缴费系数1×基准费率0.8%);第四档考核标准是用人单位参保未满24个月的,缴费费率为0.64%(缴费系数0.8×基准费率0.8%)。

根据管理办法,失业保险费率的浮动周期设定为两年。首次费率浮动周期为2018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当次浮动周期以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的用人单位失业保险申领率进行考核,今后以此类推。届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拟实施费率浮动的用人单位及其失业保险申领率、拟确定的缴费费率等信息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进行征收。实施失业保险浮动费率之后,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


发表日期:2018年04月10日
(未经本社许可,严禁擅自转载、复制、改编本社记者新闻作品,违者将追究侵权人法律责任。)
中国互联网联合辟谣平台
粤ICP备2021148246号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AVSP):119330007号
粤公网安备 440511020001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