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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公开征求意见 年度最高支付限额20万元

  本报讯(记者 蔡晓丹)为建立健全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城乡居民基本医疗需求,我市制定了《汕头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信函、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将意见、建议于5月13日前反馈到市法制局。

  《征求意见稿》提出,具有本市户籍且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城乡居民,以及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中小学校就读的全日制非本市户籍在校学生和本市已参保的外来务工人员其共同生活的学龄前子女,可以按照规定参加居民医疗保险。

  居民医疗保险按自然年度结算,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结算年度。参保人参加居民医疗保险时,原则上以家庭为参保单位,向户籍所在地镇(街道)人社所办理参保手续,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银行开设缴费账户后,城乡居民个人缴纳的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其缴费账户直接扣取。在校学生由所在学校统一向学校所在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参保缴费。本市居住证持有人及符合条件的非本市户籍的学龄前儿童由其监护人向居住地所在辖区镇(街道)人社所办理参保手续,并按规定缴纳保险费。参保人办理参保手续、缴纳保险费的时间为每年9月1日至12月10日。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居民医疗保险的保障范围:普通门诊统筹基本医疗费用;门诊特定病种基本医疗费用;在门(急)诊抢救无效死亡的基本医疗费用;家庭病床基本医疗费用;住院基本医疗费用。参保人住院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下的由参保人自付。参保人在本市协议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标准为:一级医疗机构200元,二级医疗机构400元,三级医疗机构1000元。参保人在非本市协议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标准为1000元。参保人一个年度内因恶性肿瘤、精神病、血友病或再生障碍性贫血在本统筹区协议医疗机构多次住院就医的,只需支付首次住院时起付标准以下的费用。

  在住院报销比例上,参保人住院发生的起付标准以上基本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按以下比例支付:参保人在本统筹区协议医疗机构或因急诊(症)抢救需要而在本市非协议医疗机构住院就医的,三级、二级、一级及以下医院对应支付比例分别为65%、80%、90%;参保人办理异地转诊手续在就医地当地协议医疗机构住院就医的支付比例为55%;参保人未办理异地转诊手续在本统筹区以外的协议医疗机构住院就医,或因急诊(症)抢救需要在本统筹区以外的非当地协议医疗机构住院就医的,支付比例为40%。

  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参保人门诊特定病种、门(急)诊抢救无效死亡、设立家庭病床、住院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根据其连续参保缴费时间确定,具体是:连续参保缴费时间在12个月以下的,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连续参保缴费时间在12个月以上的,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20万元。连续参保缴费时间是指从参保缴费当月至其医疗费用发生当月的实际参保缴费时间。

发表日期:2018年0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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