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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水器安装不当 致人中毒死亡

  本报讯 (记者陈晓敏)近年来,燃气热水器引发的安全事故频频发生,给使用人造成了人身和财产不同程度的损害,甚至造成了家庭伤亡等不幸。近期,潮阳法院审结的一起因热水器安装不当引起的生命权健康权纠纷案件获得汕头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2015年2月11日,原告马某灶、张某卿因新房子装修,向被告马某光购买一批洁具及某牌热水器一台,并由被告马某光负责安装。被告马某光将热水器送至原告家中,安装时未按要求在热水器的烟道口安装排烟管道。同月17日晚,原告马某萍及马某敏(均系原告马某灶、张某卿之女)在使用该燃气热水器洗澡时一氧化碳中毒。经送汕头市潮阳区大峰医院抢救,马某敏因一氧化碳中毒致呼吸循环衰竭,抢救无效死亡。原告马某萍于同日转送汕头市中心医院抢救治疗,后转送广东三九脑科医院、广州军区广州总医院等多家医院住院治疗。

  原告认为,被告马某光没有热水器安装资质,又未按照热水器安装要求安装,没有在热水器的烟道接口处安装排烟管道,致使热水器使用时燃烧废气不能排出室外,是造成原告马某萍一氧化碳中毒性脑病和马某敏中毒死亡的原因。被告某生活电器公司生产的涉案热水器是烟道式热水器,没有配置排烟管而导致其排烟功能无法实现,违反了国家标准,该热水器属于缺陷产品。因此,被告马某光、被告某生活电器公司应对马某敏的死亡、原告马某萍的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潮阳法院一审认为,本案是因不当安装使用烟道式自然排气燃气热水器致受害人一氧化碳中毒而引起的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本案中,被告马某光未经考核合格,取得燃气燃烧器具安装资格,擅自为原告马某灶、张某卿安装燃气热水器,且未能按照相关国家标准的要求进行安装,致马某敏、马某萍一氧化碳中毒,被告马某光的行为存在过错,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某生活电器公司、某电器商店作为燃气热水器的生产单位、销售单位,依法应当负责涉案热水器售后的安装服务,但被告某生活电器公司、某电器商店均没有尽到法律规定的义务,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原告马某灶、张某卿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安装使用涉案热水器时,没有尽到一定的注意义务,致使涉案热水器由没有取得安装资格的被告马某光进行不合格的安装;同时,原告马某灶、张某卿作为马某敏和原告马某萍的监护人,放任二名未成年子女自行使用涉案热水器达半小时之久,没有尽到相应的监护责任;原告马某灶、张某卿对本案人身损害事故的发生也存在过错,可相应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法院根据查明事实,作出一审判决。因马某敏的死亡产生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三项赔偿项目合计345101.5元,由被告马某光承担50%的赔偿责任即172550.75元,由被告某生活电器公司和被告某电器商店连带承担20%的赔偿责任即69020.3元。因马某萍的受伤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营养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抚慰金各项费用合计617909.17元,由被告马某光承担50%的赔偿责任即308954.59元,由被告某生活电器公司和被告某电器商店连带承担20%的赔偿责任即123581.84元。

  被告某生活电器公司对判决不服,向汕头中院提出上诉。汕头中院二审认为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发表日期:2018年0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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