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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等三人通过快递寄假烟被判罚

  本报讯(记者陈晓敏 通讯员魏楚翡)快递如今已是人们日常中必不可少的一项生活服务,但有人却打起了它的“鬼主意”,意图利用快递寄送假香烟。近日,金平法院审理了这样一宗案件,参与其中的人一一领刑。

  去年4月中旬,一名男子(身份未明,在逃)与被告人彭某联系,让彭某通过快递的方式为其寄送假香烟至全国各地,每个快递支付人民币13元的快递费。后彭某串招被告人张某、黄某合作,三人商议后决定利用黄某所工作的快递公司寄送假烟快递件。每个快递件支付10元快递费给黄某。4月27日,彭某、张某、黄某开始联手寄送包装假香烟的快递件,并从中牟利。彭某负责与假香烟的货主联系交接假香烟的事宜,收取假香烟快递件的快递费;张某负责与假香烟货主一方的人交接包装好的假香烟快递件,然后运输至快递公司进行投寄;黄某负责清点假香烟快递件的数量,然后结算快递费,并做好假香烟快递件的投寄工作。据三名被告人供述,从4月27日至5月9日,他们共寄送假香烟快递件500多件,彭某从中牟利约人民币1000元,张某从中牟利约人民币1000元,黄某从中牟利约人民币800元。

  2017年5月10日,张某将200多件假香烟的快递件运送至快递公司。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到现场查缴28个品牌的假香烟共348条。经广东省质量监督烟草检验站鉴定,查缴的香烟系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经广东省烟草专卖局证明,上述查缴的烟草制品货值合计人民币157774.89元。

  金平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彭某、张某、黄某明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烟草制品犯罪,仍为其提供邮寄的便利条件,货值金额157774.89元,其行为均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彭某、张某、黄某参与生产、销售伪劣烟草制品,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属于犯罪未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他们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共同犯罪中,均无实际参与伪劣烟草制品的生产、销售,仅提供了邮寄的便利条件,且参与犯罪的时间短,获利少,情节较轻,在共同犯罪中仅起辅助、次要作用,属于从犯,依法也应从轻处罚。三名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予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在归案后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彭某,有立功情节,可予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以被告人彭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判处其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以被告人张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判处其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以被告人黄其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判处其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发表日期:2018年0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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