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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钱买假证 醉驾路边睡

  本报讯 (记者王开颖 通讯员杨如龙)众所周知,打算驾驶机动车的成年人,必须经过专业培训、经考试合格并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才能持证开车,否则便属“无证驾驶”,一经查获必受重罚。在汕头务工的河南籍男青年朱某却不愿如此麻烦地学车考证,因此“剑走偏锋”花钱买假证企图蒙混过关,而且还玩起了醉酒驾驶的危险把戏,结果老账新账被一起算。

  去年春节期间,朱某在汕头中心城区街头张贴的小广告上看到伪造证件的信息,遂打电话联系对方,按对方要求提供其本人的相片并支付了160元,让对方为自己伪造一本准驾车型为C1的机动车驾驶证,证件上的驾驶员姓名署为“张某纲”。

  同年8月2日凌晨,朱某饮酒后驾驶一辆粤D号牌小汽车上路行驶,途经龙湖区外砂镇龙头路口时,因酒性发作一时困顿难支,竟将车辆停在机动车道,自己坐在驾驶座上酣睡,至当天上午7时许被执勤交警查获。

  朱某在被审查初期,企图隐瞒真相,谎称自己名叫张某纲并在酒精呼气检测单上签上这一假名。民警随后在朱某驾驶的小汽车上查获其购买的机动车驾驶证,经查证核实,张某纲的机动车驾驶证信息与朱某的照片信息不一致。经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从朱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65毫克/100毫升,构成醉酒驾驶机动车。

  因未取得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类机动车及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驾驶证,朱某先被公安交警部门合并处以罚款6500元、并处行政拘留20天。行政拘留期满后,“第二波打击”旋即而至,他因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和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随后被批准逮捕及提起公诉。

  龙湖区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买卖伪造了机动车驾驶证,还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分别构成买卖身份证件罪和危险驾驶罪,对其应予数罪并罚。鉴于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朱某以犯买卖身份证件罪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决定执行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

发表日期:2018年06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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