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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起新建住宅收费可高于指导价

  本报讯 (记者陈冬琪)记者从市发改局了解到,为规范我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定调价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汕头市发展和改革局、汕头市房产管理局联合下发《关于规范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定调价行为的通知》,规范了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定调价行为。该《通知》将在今年8月1日起正式执行。

  根据《通知》的内容,对新建商品住宅(含自有产权车位、车库)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进行确定。《通知》要求在公布的《汕头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和政府指导价内,确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超出公布的《汕头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一级服务标准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可在公布的政府指导价一级收费标准向上浮动幅度不超过30%。其中,新建商品住宅是指2018年1月1日起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住宅。同时还要求应当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协商确定,按照物业服务企业制定调价方案,委托第三方对该小区近三年经营情况进行审计;物业服务企业公布调价方案和审计结果,公示时间不少于15天;公示结束后,按照《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业主大会决定事项进行表决等5个程序进行。

  记者了解到,该《通知》还将加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明码标价、收费公示。《通知》提出,新建商品住宅的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在商品房销售30天前,商品房经营者应当书面告知当地区县价格主管部门。书面告知内容包括新建商品住宅确定的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住宅小区基本情况,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而新建商品住宅确定的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在销售商品房时,按照商品房明码标价规定,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公开标示,并由当地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在统一指定的网络平台上公布。

  此外,《通知》还要求住宅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的调整,在执行新标准15天前,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书面告知当地区县价格主管部门、房产主管部门,书面告知内容包括住宅小区基本情况、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按照明码标价规定在小区醒目位置公开标示。同时突破政府指导价的住宅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必须报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并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在统一指定的网络平台上公布。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按照明码标价规定在小区醒目位置公开标示。

发表日期:2018年0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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