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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平区一企业主及雇工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刑

  本报讯 (记者王开颖)污染环境罪是我国刑法修正案(八)修订的罪名,指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近年来,我市司法机关不断加大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力度,依法惩治了一批污染环境犯罪分子,为汕头建设绿色低碳城市、夯实发展基础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潮南区两英镇中年男子陈某裕在金平区汕樟路租赁一处厂房创办了耿裕绣花厂,并于2015年底开始经营绣花花边辅料的水溶加工处理。陈某裕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了连某波等人从事绣花花边辅料的水溶加工生产。为节省处理污水成本以获取更大的利润,陈某裕、连某波等人将水溶等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未经任何处理直接排放到工厂外的市政地下雨水管网中。去年6月1日,公安机关联合环保部门现场查获该厂在水溶加工过程中排放废水的行为,并对正在外排的废水进行监测取样。经检测,废水样品化学需氧量、PH值、总磷超标。经鉴定,去年1月1日至5月31日,该厂通过非法水溶作业取得的违法收入达57.6万多元。

  去年6月12日,市公安局对本案立案侦查,同月16日对犯罪嫌疑人陈某裕、连某波实施刑事拘留,经市检察院批准于同年7月20日对两人执行逮捕,并于同年9月21日移送审查起诉。金平区检察院经审查后,于同年12月15日对本案提起公诉。金平区法院经审理,于同月28日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犯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陈某裕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以犯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连某波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我市法律界有关人士解释说,污染环境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主体。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污染环境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发表日期:2018年0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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