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华网 > 汕头

我市将调整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

  本报讯 (记者黄泽春)为进一步加强公办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合法权益,促进学前教育健康持续发展。近日,市发展和改革局、市教育局和市财政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汕头市公办幼儿园收费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据悉,从今年秋季起,我市将调整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

  按照《通知》,汕头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公办幼儿园收费项目统一为: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其中,保教费实行政府定价,我市市直及所辖中心城区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按等级、分类型制定;澄海区、潮阳区、潮南区和南澳县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参照市直及所辖中心城区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制定或调整,一般不突破市直及所辖中心城区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公办幼儿园在寒暑假、周六、周日及国家规定的公众假期继续对在园幼儿提供保育教育的,保教费可在平时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不超过50%。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按学期收取,不得在幼儿注册前或跨学期预收保教费。每个学期按5个月计算。幼儿因请假、转学、退学、插班等原因学期内累计在园时间不满10天(含10天,以工作日计算,下同)的,幼儿园按保教费缴费额的80%退还;超过10天但未满30天的,按保教费缴费额的50%退还;超过30天但不满50天的,按保教费缴费额的30%退还,超过50天的,不退还所缴保教费。因园方原因造成停课的,幼儿园应按实际天数退还保教费。因幼儿园刊登、散发虚假招生简章(广告)或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造成幼儿退园的,幼儿园应全额退还所缴保教费,造成幼儿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办幼儿园保教费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收费原则。“新生”指调整收费标准年度秋季新入园就读的幼儿(含插班幼儿);其余幼儿为“老生”。

  根据《通知》,公办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必须遵循幼儿家长自愿、据实结算的原则,不得营利。其中,幼儿园收取的伙食费(含营养餐点)只能用于支付与幼儿膳食有关的食物费用,不得用于支付其他间接费用;幼儿园应于每月15日前向家长公布上月伙食费收支情况,学期末(转、退园幼儿在离园时)将结余部分全部退还幼儿家长。幼儿园受家长委托,在周一至五闭园后对在园幼儿提供托管服务的,可收取托管费每人每天6元。幼儿园自设或租用校车接送在园幼儿的,可收取校车费。

  按照《通知》,我市公办幼儿园代收费项目(生活用品费、外出活动费、体检费)可集中预收,实行定期按实结算、多退少补。

  此外,根据《通知》,我市公办幼儿园除保教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外,不得在保教费外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费用;不得收取与入园挂钩的捐资助学费、借读费、赞助费等;严禁收取“报名费”、“入园资料费”、“营养费”、“建园费”、“管理费”、“留位费”、“接送卡费”或“育儿报刊费”及各种形式的押金、备用金等。

发表日期:2018年07月07日
(版权声明:版权归汕头经济特区报社所有,未经许可,严禁擅自转载、复制、改编本社记者新闻作品,违者将追究侵权者法律责任。)
中国互联网联合辟谣平台
粤ICP备2021148246号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AVSP):119330007号
粤公网安备 440511020001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