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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需再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联网备案

  本报讯(记者陈文惠 通讯员辛燕妹)记者从市社保局获悉,近日已出台《关于汕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指出,我市职工医保异地就医管理新政策,从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异地转诊登记及其相关流程

  按照新政策规定,我市参保人因病情需转往市外就医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的,或常驻异地人员因病情需转往非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等情况的,在按规定办理转诊手续后,其待遇按已办理转诊手续的标准支付。

  办妥转诊手续的,若转往的医院为省内或省外联网医疗机构,参保人可直接在转往的医院实时联网结算,无需再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联网备案登记手续;若转往的医院为非联网医疗机构,参保人可在出院之日起12个月内持相关材料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

  例如,参保人市民张兄从我市中心医院转往广州市定点医院,那么张兄需到中心医院找主治医师填写《转诊意见书》,再由科室主任或副主任签名后,将相关资料送往医院医保科或医务科进行系统转诊备案,备案成功的,由医院打印《转诊凭证》交张兄。

  市社保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如果参保人是常驻异地人员,其选定了三家医院为常驻异地定点医院。目前因病情需转往其他定点医院,那么病人可到汕头市社保局网站的“下载专区-医疗保险下载”或“办事指南-医疗保险指南”模块中下载并打印《转诊意见书》,并由三家医院中级别最高的医院的主治医师填写、由科室主任或副主任签名后,将《转诊意见书》等送至所属社保经办机构进行转诊备案。

  通知指出,参保人由本市转往市外就医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应由我市指定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转诊意见并进行转诊备案。常驻异地人员因病情需转往非选定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应由选定医疗机构中级别最高的医疗机构出具转诊意见。参保人在异地转诊有效期内需进行二次转院的,应由异地转出医疗机构出具转诊意见。属于后两种就医情形的,需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转诊手续。

  异地联网备案登记及其流程

  若我市参保人未按规定办理转诊手续,自主选择到市外异地联网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的,其医保报销比例将相应降低。

  若就诊医院为联网医疗机构的,参保人可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联网备案登记手续;若就诊医院为非联网医疗机构的,参保人可在出院之日起12个月内持相关材料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

  转诊过渡期问题

  市社保局提醒市民,在2018年7月1日前,参保人已办理异地联网备案登记手续,且在备案有效期内到备案医疗机构住院的,或在2018年7月1日前参保人已在异地医疗机构入院,直至7月1日后出院,结算当次住院医疗费用的,参照已办理异地转诊手续的待遇标准享受医保待遇。如果市民还有其他疑问,请详询各社保经办机构。

发表日期:2018年0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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