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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公众参与政府立法 若干规定》9月起施行

  本报讯  (记者周敏)为了调动社会公众参与政府立法的积极性,增强政府立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实效性,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我市制定出台《汕头市公众参与政府立法若干规定》,该规定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该规定适用于市政府编制年度立法计划、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过程中,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及反馈活动。

  根据规定,市政府编制年度立法计划,应当向社会发布征集立法项目建议的公告。公众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书面方式提出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的建议意见,建议意见应当包括立法项目的名称,制定、修改或者废止的理由,可行性和必要性,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措施等内容。市法制部门应当对公众的建议意见进行研究或者转交相关部门研究;对可行的建议意见,应当在拟订年度立法计划时予以采纳。市政府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以及通过媒体、网络向社会征求意见等多种形式。

  规定提出,对于代表特定群体利益所提的意见和建议或者所提意见和建议具有特殊性,且注明联系方式的,起草单位或者市法制部门可以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个别答复特定建议人;必要时,可以当面向特定建议人反馈意见。起草单位或者市法制部门在公开征求意见过程中,对于不属于立法层面而属于具体执行层面的意见和建议,按本规定反馈意见后,可以将有关意见和建议转交组织实施的部门研究处理。

  规定明确,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政府立法。社会公众积极参与政府立法活动,所提建议意见对政府立法重要制度的确定具有重要影响并被采纳的,市政府可以适当予以表彰奖励。

发表日期:2018年08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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