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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种情况职工可申请提取公积金

  本报讯 (记者刘谷婷)记者近日从汕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为方便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该中心发布《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办事须知》,明确了十五种公积金提取事项的申请条件、提取额度、办理要件、办理时限、办理场所。

  该办事须知明确,职工应按缴存区域到所属的住房公积金中心或管理部办理提取申请,即在中心城区缴存的,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在澄海、潮阳、潮南、南澳缴存的,向对应的区(县)管理部申请提取。职工本人未能到场办理,委托他人申请的,除该项业务要求提供的材料外,还须提供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他人代办的,必须将提取资金划转入职工本人的银行账户中。职工申请办理提取公积金需符合十五种公积金提取事项:职工本人或其配偶购买自住住房提取;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取;大修自住住房提取;离休、退休提取;死亡提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出境定居提取;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家庭在缴存地或工作地没有自住住房租赁住房提取;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提取;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的失业职工提取;职工本人、配偶、子女以及双方父母因突发事故或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提取;农村户籍职工离职后回原籍务农提取;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取;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被单位辞退提取。其中,职工本人或其配偶购买自住住房提取的,职工本人或配偶在本市或异地购买自住住房,所购房产必须是自住住房,车库、铺面、厂房等非住宅性质的房产不能提取;按规定职工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的,购房时间在购房合同经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登记或交易转移登记后一年内的,可一次或多次申请提取;购房时间超过一年的,则不能申请提取;职工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时,所购房产的所有权必须在申请人或其配偶名下,如所购房产已出售或转让则不能提取。并且,购房提取额为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不得超过已支付的购房总价款,如房产有多个购房人申请提取,合计提取额不能超过已支付的购房总价款。

  值得关注的是,职工本人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直接到所属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申请提取账户内余额;家庭在缴存地或工作地没有自住住房租赁住房提取,每年最高提取额为9600元;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共同出资的房地产权所有人及其配偶可在电梯通过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使用登记证后一次性申请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且额度不得超过本户增设电梯所分摊的费用。

发表日期:2018年08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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