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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楼景观照明电费可望100%补贴

  本报讯 (记者林彦恂)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景观照明建设管理工作,近日,市城管局在学习借鉴国内先进城市的经验做法的基础上,组织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汕头市城市景观照明建设管理的工作意见(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努力建立长效的运行管理机制,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景观照明的建设管理工作,美化、亮化城市夜景,提升城市形象。

  根据《征求意见稿》,我市鼓励和支持在环汕头内海湾地区,城市主要出入口、重要水体周边,城市广场、公园、游园等公共活动场所,高层建(构)筑物,具标志性的建(构)筑物及重要文化设施,城市主干道两侧建(构)筑物,以及城市桥梁和高架路等市政设施等场所和建(构)筑物、市政设施上设置城市景观照明。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在城市景观照明规划规定的场所和建(构)筑物、市政设施上设置景观照明;鼓励和提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参与建设景观照明设施,共同美化亮化汕头夜景。

  《征求意见稿》提到,为提高非公建业主自建景观照明设施的积极性,确保城市整体夜景效果,对金平、龙湖区和华侨试验区范围内,符合城市景观照明专项规划,在此次工作意见规定的场所和建(构)筑物,并纳入市级统一管理的景观照明项目的运行电费,将进行补贴。

  据了解,电费补贴标准拟为:金融、电信、酒店等单位楼宇,写字楼,以及海湾大桥、礐石大桥的景观照明用电,按50%的比例补贴。市级行政机关、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含中央、省驻汕机关事业单位)的办公楼,住宅楼、商住楼的住宅部分的景观照明用电,按100%比例补贴。娱乐场所、商场及广告、招牌、橱窗、店面的景观照明用电不予补贴电费。此外,还将实行亮灯考核和补贴审核,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牵头按亮灯效果和亮灯时间对申请电费补贴的业主单位进行综合考核,根据考核情况审核电费补贴申请。

发表日期:2018年08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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