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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保险起付标准:1.5万元

  我市基本医疗大病保险办法本月起施行

   本报讯  (记者周敏)为进一步完善汕头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我市制定出台《汕头市基本医疗大病保险办法》。该办法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7月31日止。

  本市大病保险的覆盖范围为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包括职工医保参保人和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含当年度出生、随母亲享受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新生儿)。参保人住院及家庭病床发生的合法的基本医疗费用,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待遇的基础上享受大病保险待遇。参保人享受待遇的时间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时间一致。

  根据办法规定,本市大病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参保人享受大病保险不需另行缴纳费用,按当年度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入5%左右的标准安排大病保险的资金,并随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入和医疗费用变化情况进行合理调整。大病保险支出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分别列支,分账核算。大病保险的起付标准为15000元,参保人属于特困供养人员的,起付标准为3000元;属于建档立卡贫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起付标准为4500元。

  根据办法规定,参保人一个结算年度内住院及家庭病床发生的合法的基本医疗费用中,个人负担部分累计在起付线以上至20万元(含)以内的部分,由大病保险承保人支付60%;累计超过20万元以上的部分,由大病保险承保人支付70%;一个年度内大病保险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50万元。参保人属于特困供养人员的,大病保险各档次的支付比例分别提高20个百分点;参保人属于建档立卡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各档次支付比例分别提高10个百分点。参保人属于特困供养人员、建档立卡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大病保险不设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发表日期:2018年08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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