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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恤补助优抚对象就医将享减免

  本报讯  (记者  周敏)为保障抚恤补助优抚对象的医疗待遇,近日,市民政局草拟了《汕头市抚恤补助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优待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该办法,享受医疗保障优待的范围是: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本行政区域内领取抚恤补助金的下列人员: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公务员、因战伤残民兵民工);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红军失散人员;复员军人;“五老”人员(包括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老党员、老堡垒户、老苏区干部);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涉核退役人员、直接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部分60周岁以上烈士子女。

  抚恤补助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抚恤补助优抚对象可以根据参保情况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就医。抚恤补助优抚对象凭有效证件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取药、优先住院,并享受以下优惠减免:普通门诊挂号费、普通门诊诊查费、住院诊查费、空调降温费、肌肉注射费全部免收;血常规检查费、尿常规检查费、粪便常规检查费、胸部普通透视费、常规心电图检查费(含单通道、常规导联)、B超常规检查费、急诊诊查费、院内会诊费减免50%;护理(特别护理,一级护理,二级护理,三级护理)费、普通病房床位费、急诊观察床位费减免20%。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因病住院个人自负费用给予适当减免照顾。符合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内由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即基本医疗费用中的个人自付部分)在1000元以内部分,一至四级可免80%,五、六级可免70%;1000元至5000元之间的部分,一至四级可免95%,五、六级可免90%;超过5000元以上的部分全免。一至六级残疾军人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后,按下列等级标准享受门诊医疗补助:一至二级每月不低于300元,三至四级每月不低于250元,五级每月不低于200元,六级每月不低于150元。

  另外,七至十级残疾军人、红军失散人员、“三属”、复员军人、“五老”人员、参战涉核退役人员、直接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老烈士子女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因病住院医疗费按规定报销后,属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即基本医疗费用中的个人自付部分)部分,七至十级残疾军人、红军失散人员、“三属”、 复员军人、“五老”人员按60%给予补助,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涉核退役人员、直接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老烈士子女等其他享受抚恤补助优抚对象按不低于30%给予补助。


发表日期:2018年08月19日 来源:汕头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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