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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口角竟纵火 危险行为被严惩

  近日,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宗放火案件。市区一名男子家中因酒后与邻居发生口角,不顾他人多次劝阻,点燃家中煤气瓶放火实施报复,该男子因为危害公共安全受到法律惩处。

  洪某一家在市区岐山街道借用亲戚的房屋居住,邻居李某家住一楼,洪某家住二楼。该房屋系两层楼房结构,入门系天井,天井北面为房间,天井从西面进入一楼通往二楼的楼梯。2018年1月6日晚,洪某酒后因琐事与李某发生口角后,将楼梯口的推拉门锁上,将家中的煤气瓶移至推拉门处,打开煤气瓶阀门并用打火机点燃煤气,朝门外的李某等人喷火焰。李某见状躲开并报警。洪某将一布团塞在推拉门缝隙上并点燃。居委会工作人员闻讯,赶到现场劝阻,洪某不听劝阻,反而两次打开煤气瓶阀门朝燃烧的布团喷煤气。当民警及消防人员到场处置时,洪某仍不听劝阻,打开煤气瓶阀门以阻止民警进入。随后,洪某将煤气瓶搬回家,返回一楼将停放在楼梯间的摩托车油管拔掉,任由油箱里的汽油流到地上,民警见状遂破门而入将洪某制服。现场缴获打火机、布团及液化石油气瓶等物品。

  公诉机关指控洪某犯放火罪向金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金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洪某证据确实充分,法院予以认定。被告人洪某酒后实施放火行为,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已构成放火罪,依法应予处罚。鉴于被告人洪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洪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因饮酒过量而失去理智的消息时常见诸报端,酒后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更是法律所不允许的。人民法院将一如既往依法严惩危害公共安全以及各类危害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行为,全力维护社会安全稳定,努力为人民群众营造和谐的生活环境。

  (张妍 魏雪琪)

发表日期:2018年0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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