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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经济特区公园广场条例》10月1日起实施,遛宠物有明确规定

  本报讯 (记者康洁)记者从市城管局了解到,《汕头经济特区公园广场条例》将于2018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认真贯彻实施《汕头经济特区公园广场条例》,进一步提升公园广场管理和依法行政水平,28日下午,城管系统召开宣传贯彻动员大会。

  据了解,下来我市园林处将组织所有市级公园、广场的宣传设施全文登载《条例》,设置宣传点,渲染宣传氛围。各区(县)城管局将采取会议(培训)、视频、音频、报刊(宣传资料)、横幅(标语)、公开栏、咨询台、讲座、知识竞赛、网络等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活动。市城管局将组织对《条例》宣传实施情况的检查,调查了解《条例》宣传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解决办法;印发《条例》考试试卷对全市城管执法人员进行学法用法考试。

  记者从会上了解到,《汕头经济特区公园广场条例》涵盖了多条与市民生活息息相关的条例,也对公园、广场管理者提出了新的管理要求。《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公园广场内开展健身、文化娱乐等活动,组织者和参与者应当服从公园广场管理机构的管理,遵守环境噪声及安全管理等相关规定。每日十二时至十四时以及二十二时至翌晨七时,不得使用高音设备和音响器材。在其他时间开展上述活动的,所产生的环境噪声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区域环境噪声限值。经监测噪声值超过规定限值时,应当立即减小音量或者停止使用音响器材。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禁止携带犬类、其他具有攻击性或者恐吓性的宠物进入综合公园、历史名园、纪念性公园、儿童公园和公园广场管理机构禁止进入的其他公园广场。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携带宠物进入准入的公园广场时,应当以牵引等方式有效管护,不得妨碍和危害他人,并及时清理排泄物。

  《汕头经济特区公园广场条例》对于处罚也有明确标准,第五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携带犬类、其他具有攻击性或者恐吓性的宠物进入公园广场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人身伤害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第五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携带宠物进入准入的公园广场没有有效管护的,由城市公园广场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未及时清理宠物排泄物的,由城市公园广场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发表日期:2018年0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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