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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持“废证”驾驶大客车被交警部门拘留罚款

  本报讯 (记者王开颖 通讯员洪佳莉)在现实生活中,总有某些人因严重违法行为被交警部门吊销或注销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的驾驶证被吊销或注销均等同于无证,如再开车上路被查获即按无证驾驶机动车处罚。近日,汕头交警便查获这样一名驾驶证已被注销的驾驶人,而且此人驾驶的还是一辆运载单位员工的大客车。

  10月5日晚9时许,一辆号牌为粤D/N06××的大型普通客车沿着汕汾路自西往东行驶至汕汾-泰山路口时,被正在这里设卡执勤的交警龙湖大队三中队民警拦停检查。该车驾驶人蔡某毅掏出一本机动车驾驶证接受检查,民警通过“警务通”进行查询,结果发现这本驾驶证已于几年前被注销。

  经进一步了解,现年46岁的蔡某毅是我市金平区人,20多年前便领取了准驾车型为A1、A2、E的机动车驾驶证,因其有吸毒行为被公安机关处理过,驾驶证后来也因此被注销。驾驶资格“得而复失”,蔡某毅的行为即属于无证驾驶大客车。无证驾驶机动车是一种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交警部门依法对蔡某毅处以罚款1500元,并处行政拘留15天。

  经查询,号牌为粤D/N06××的大型普通客车是一辆“营转非”车辆(强制报废期至2024年5月19日),平时被龙湖区一家科技公司用于接送员工上下班。交警部门有关人士解释说,所谓“营转非”客车,是指营运客车转为非营运客车。营运车辆是指公路客运、旅游客运车辆,使用年限为15年。这种车辆使用频率较高,在投入使用6至8年后其维修成本、投入成本会明显增加,但是还没有达到报废期限,车主往往会将其转卖给单位或个人使用。客车一旦转为“非营运”使用性质,就不能再继续从事公路客运或旅游包车等业务,而只能用于个人或者单位不以获取利润为目的使用。这辆“营转非”大型普通客车按规定可作为单位班车使用,但相关单位在雇用司机时也应把好安全关,仔细核查从业者的驾驶资格,确保交通安全。

发表日期:2018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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