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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六网络交易违法案例

网店广告贬低他人产品

  2018年1月,潮阳区工商局接消费者举报,称汕头市某服装有限公司在天猫旗舰店销售的商品网页宣传上使用了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商品或者服务的内容。

  经查明,当事人在天猫旗舰店销售的商品宣传上通过图片和文字将自营束腹带和普通束腰带进行了对比,突出自营束腹带的质量、性能,贬低了普通束腰带质量、性能,由于其无法提供能够证实该对比真实性的材料,违反《广告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构成利用广告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违法行为。

  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四款规定,潮阳区工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予以行政处罚。

  网上服饰广告虚假宣传

  2017年12月11日,金平区工商局接到举报,依法对汕头市某服饰有限公司在天猫商城旗舰店销售涉嫌虚假宣传商品的行为进行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在天猫平台设立的 “某服饰旗舰店”上发布商品信息时,使用“舒适健康好面料 柔软 抗起球 舒适 亲肤 抗菌”、“最柔软的棉花在这里”、“天然新疆精梳棉 享受阳光照射,纯天然,最环保”的字样,构成虚假宣传。

  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金平区工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柿子饼广告涉疾病治疗功能

  2017年3月16日,澄海区工商局接群众举报称其在“优又诚”网店网购了柿子饼1包,该网页产品详情上标有“该产品可润肺化痰,健脾治痢,镇咳化痰等”宣传语,涉嫌违反《广告法》。

  经查明,当事人林某于2017年1月在阿里巴巴网络交易平台的“优又诚”店铺销售柿子饼,并在其网页上发布了含有疾病治疗功能的广告用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

  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澄海区工商局责令当事人林某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处以罚款。

  网店商品侵权“蜡笔小新”

  2017年12月29日,澄海区工商局接到举报,称刘某在阿里巴巴网络交易平台开设的网店涉嫌存在销售侵犯“蜡笔小新”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经查明,当事人刘某在网店销售的商品标有“蜡笔小新”文字,且无法证明是其合法取得并说明来源,损害了注册商标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违法行为。

  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澄海区工商局责令当事人刘某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并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官网发布汽车租赁违法广告

  2018年4月2日,龙湖区工商局接群众举报反映称:当事人在其官方网站标注有“粤东最早从事汽车租赁业务,规模大,实力强”等内容,涉嫌发布违法广告。

  经查明,当事人并非“粤东地区最早从事汽车租赁业务”,仅汕头市范围内就有多家其他企业从事汽车租赁业务,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龙湖区工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虚假广告行为,并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玩具上未标明专利号

  2017年1月5日,澄海区工商局接到《上海市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违法线索移交函》,依法对线索进行核查。经查明,澄海区莲上某塑料厂当事人在其生产销售的“美致模型(已取得专利)”玩具产品的外包装标有“美致新创·专利产品”广告用语,但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二条“广告中设计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的规定。

  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澄海区工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本报记者 郭丹

发表日期:2018年11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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