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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农民工工资将被列入“黑名单”

我市拟出台政策规范管理,由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本报讯 (记者陈若萱)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该局起草了《汕头市<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根据该实施细则,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将被列入“黑名单”,由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明确,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是指违反国家和我省工资支付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存在拖欠工资情形的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其他责任人。拖欠工资“黑名单”管理实行“谁执法,谁认定,谁负责”,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客观真实的原则。

  《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指出,“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报酬,数额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用人单位若有此类情形之一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查处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管辖权限将其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另外,将劳务违法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且符合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将违法分包、转包单位及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一并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拖欠工资“黑名单”信息纳入我市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由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限制。

  《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还提到,拖欠工资“黑名单”实行动态管理。即用人单位首次被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的期限为1年,自作出列入决定之日起计算;被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的用人单位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且自被列入之日起1年内未再发生拖欠工资情形的,由作出列入决定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于期满后20个工作日内决定将其移出拖欠工资“黑名单”;用人单位未改正违法行为或者列入期间再次发生拖欠工资情形的,期满不予移出并自动续期2年。已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的期间应当计算在内;已移出拖欠工资“黑名单”的用人单位再次发生拖欠工资情形,再次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期限为2年。细则指出,用人单位被移出拖欠工资“黑名单”的,相关部门联合惩戒措施即行终止。

发表日期:2018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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