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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家事审判方式改革

潮阳法官调解促成一宗3年3次起诉离婚案结案

  本报讯  (记者王开颖 通讯员陈冬童)俗话说“清官难断家务事”,但法院的民事审判庭就经常要“断家务事”。潮阳区法院积极推行家事审判方式改革,依法多做释法说理工作,让当事人对案件中的法律事实和依据有较为客观全面的认识,力促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或自觉接受法院裁判,减少缠诉上访现象,降低诉讼成本。近日,该院就依据这些原则审结了一宗矛盾尖锐的离婚纠纷案件。

  家住潮阳区铜盂镇的中年男子李某,1998年与高某结婚,婚后双方生育3个子女。2016年6月,李某以与妻子高某长期分居、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由向潮阳区法院起诉离婚,但开庭当天李某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法院对案件依法裁定按原告撤诉处理。去年4月,李某又以相同理由再次提起离婚诉讼,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不准离婚。今年,李某继续以上述理由向法院第三次提起离婚诉讼,离婚态度极为坚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长期分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主办法官还发现,虽然被告高某声称坚决不同意离婚,实际上她也知道双方已无法继续在一起生活下去,只不过想借此迫使原告李某作出让步,争取自己在分割财产方面更加有利。

  由于在分割财产问题上双方各执一词、争议激烈,法院合议庭根据省高级法院刚出台的《审理离婚案件程序指引》,要求原告明确分割共同财产的诉讼请求,同时责令当事人垫付财产评估费用,但双方均拒绝垫付费用。合议庭法官认为,在这种情况下,案件下判并非难事,但双方或至少有一方可能因不服判决而提起上诉,浪费司法资源,而且会使双方继续陷入没完没了的讼累纷争,加深彼此及子女之间的感情创伤,甚至会引发更为严重的后果,正所谓“官了而民不了”,并非最佳选择。

  对此,合议庭没有机械地适用法律下判,而是耐心为双方当事人分析利弊得失,围绕法院认定夫妻共同财产的事实标准和法律规定包括分割财产和经济补偿原则等问题,不厌其烦地向双方作解释。合议庭先后组织了庭前庭后调解,期间还动员原、被告的成年子女向父母做调停息诉工作,引导当事双方理性地对待婚变和利益得失。

  功夫不负有心人。在合议庭法官的不懈努力下,此案原被告双方最终自愿达成了调解离婚的协议。全案得以圆满解决,真正体现出司法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的功能价值。

发表日期:2018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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