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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旧”改造项目应配套公共服务设施

下月起我市实施相关办法 提升项目环境品质

  本报讯 (记者周敏)为规范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项目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提升“三旧”改造项目的建设水平和环境品质,近日,市政府印发《汕头市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项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办法》。该办法自今年1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1月30日。

  办法明确了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内容,即:商品住宅“三旧”改造项目应当根据项目规模,依法建设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历史文化、社区服务、行政管理、商业服务、市政公用、道路交通、绿地广场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商业商务、旅游、娱乐康体等“三旧”改造项目应当根据项目类型和规模,依法配套建设市政公用、道路交通、绿地广场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以上两款规定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统称小配套,是商品住宅“三旧”改造项目和“工改商”改造项目的配套义务。将非工业、仓储用地改造为商业商务、旅游、娱乐康体等经营性用地的项目,不划留小配套用地。“三旧”改造项目实用地(权属用地)范围内除小配套外根据各层次规划控制为道路广场、大型公园绿地、城市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公用设施等公共设施为大配套,其用地由政府依法收储、收回、征收。

  办法明确了“三旧”改造项目不同类型配套的归属。工业及仓储用地改造为商业商务、旅游、娱乐康体等项目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归政府所有。商品住宅“三旧”改造项目中的教育类(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除外)、行政管理类、绿地广场类设施;社区服务类中的居委会、社区服务中心、社会福利设施;市政公用类中的垃圾转运站、公厕;道路交通类中的道路用地、公交首末站;以及“三旧”改造项目的改造方案、土地出让合同和监管协议中明确属于政府所有的其他小配套,属于政府所有。“三旧”改造项目中属于政府所有的小配套委托改造主体代建的,建成后应当移交给政府,具体由改造项目监管机构通知承接单位与改造主体办理移交手续。通过公开竞争方式确定改造主体的“三旧”改造项目,其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按照用地出让合同执行。

  据悉,本市金平区、龙湖区、濠江区的商品住宅、商业商务、旅游、娱乐康体等“三旧”改造项目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适用本办法。澄海区、潮阳区、潮南区以及南澳县的“三旧”改造项目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发表日期:2018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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