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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最高20万

  本报讯 (记者周敏)近日,市人社局、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汕头市中心支行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对2015年12月印发的《汕头市创业担保贷款操作办法》进行修订完善,形成《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汕头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汕头市中心支行创业担保贷款操作办法》,以实施创业担保贷款为抓手,切实减轻创业者和用人单位负担,助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扩大有效就业。

  办法明确,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符合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借款人合伙创业的,可按每人不超过20万元,总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额度“捆绑性”发放创业担保贷款。经人社部门认定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由经办金融机构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发放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按贷款基准利率50%的水平给予贴息。担保基金不提供担保形式的支持。

  据悉,新修订的创业担保贷款操作办法还简化人社部门审核手续,增加经办金融机构自主权限,在一定程度上提高经办金融机构的积极性。比如,个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由我市经营状况、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或其他法人组织作为贷款担保的,直接向经办金融机构提出申请,由经办金融机构核定其担保企业(组织)其资产经营情况、担保能力,合理确定贷款额度,向与其签订合作协议的人社部门就业服务机构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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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符合下列条件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修订完成的创业担保贷款操作办法将创业担保贷款分为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两种类型。提出:在我市范围内创办初创企业,符合下列条件,可向登记注册管理所在地人社部门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创业担保贷款。1、持有我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登记注册手续),并正常经营3个月以上(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自主创业和联合起来创办初创企业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经营期限不受此经营期限限制);2、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定,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有一定的还贷能力;3、借款人及其配偶无不良信用记录(由第三方信用反担保的,反担保人无不良信用记录);4、能够提供经办金融机构和就业服务机构认可的借款保证(如我市财政供养的在职人员的信用担保;其他有固定收入来源人员的信用担保;经营状况、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或其他法人组织的担保;资产抵押、质押等);5、有效带动就业1人以上;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另外,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不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数量,经人社部门确认,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向经办金融机构申请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

发表日期:2018年12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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