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华网 > 汕头

仅限在缴存地户籍地购房提取

  本报讯  (记者刘谷婷)昨天,汕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发文,就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贷款以及住房公积金贷款转商业贴息贷款等做出全面调整。其中,《关于调整汕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的通知》(下称《通知》)明确提出调整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范围、调整租房提取的额度等事项。该通知自2018年12月29日起执行。

  《通知》提出,调整职工及其配偶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范围,仅限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或户籍所在地购房提取。职工及其配偶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其所购房产所在地必须在职工本人或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或户籍所在地。所购房产所在地非职工本人或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或户籍所在地的,则不能提取。

  《通知》提出,调整因突发事故或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范围,仅限职工本人及其配偶提取。将突发事故或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范围由原职工本人、配偶、子女以及双方父母调整为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取消子女以及双方父母因突发事故或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提取的条件。

  《通知》提出,调整租房提取的额度,由原9600元/年调整至4800元/年。职工本人在缴存地或工作地没有自住住房,申请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额度由原9600.00元/年调整为4800.00元/年。

编辑:林敏秦 发表日期:2018年12月29日
(版权声明:版权归汕头经济特区报社所有,未经许可,严禁擅自转载、复制、改编本社记者新闻作品,违者将追究侵权者法律责任。)
中国互联网联合辟谣平台
粤ICP备2021148246号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AVSP):119330007号
粤公网安备 440511020001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