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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身份证”岂能随意制作买卖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明文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并悬挂机动车号牌后方可上道路行驶;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并监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发放机动车号牌或者要求机动车悬挂其他号牌。由此可见,机动车号牌是对机动车合法身份的一种标识和确认,其权威性不容置疑。但在某些法律意识淡薄的人看来,机动车号牌就是一块印有数字的铁牌,谁做还不都一样,于是便出现了“有人卖车牌、有人买车牌”的咄咄怪事。   


  本报讯 (记者王开颖) 近日,汕头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机动巡逻大队五中队接到上级交办的一条线索:一个名叫张某阳的男青年曾在网上购买过伪造的机动车号牌。该中队接受任务后,立即组织警力开展侦查,并将当事人张某阳传唤到案。办案民警对张某阳驾驶的粤D号牌小汽车进行检查,发现其车辆前后两块车牌的号码均为粤D/TE298,前车牌没有问题,后车牌则是伪造的。

  经查,现年37岁的张某阳是潮州市区人,目前在汕头居住和工作。在事实面前,张某阳承认了自己购买假牌使用的事实:去年8月29日,他驾车途经金平区护堤路时,由于路面因暴雨过后积水较深,在涉水通过时后车牌被水流冲走遗失。他觉得到交警车管窗口办理补牌手续可能会比较麻烦,萌生了网购“解决问题”的荒唐念头。9月2日,他使用妻子的网购账户在网上搜索“订做车牌”,找到了一个昵称为“蓝点××××”的卖家,花100元向对方定制了一块与自己车辆号牌号码相同的伪造号牌。9月7日,他将这块收到的伪造号牌悬挂在自己小汽车后面,一直使用至今年1月12日被查获为止。

  张某阳的行为已构成“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被公安交警部门依法处以行政拘留5天,并处罚款5000元,一次记12分。至此他才懊悔不已:“我以为用自己的车用自己的牌应该没什么大问题,现在才知道这是一种违法行为。以后决不会再做这种事了,代价太大!”

  有人怕麻烦不通过合法渠道补办车牌,有人却“不厌其烦”地到交警车管窗口补办车牌,其目的竟是为了“克隆车辆”以逃避税费。

  近日,交警金平大队经前期排查、研判,发现汕头市某物流有限公司有两辆悬挂粤D/16311相同号牌的大货车,一辆在本地营运,一辆在东莞营运。大队领导立即落实五中队组织专班开展调查。民警经前期一系列工作后,1月8日传唤这家物流公司的负责人到中队接受调查。在民警出示的有力证据面前,物流公司经理许某辉不得不承认为了节省每年近两万元的保险和车船税等费用,先后通过向车管所报失补办号牌和行驶证的手段,骗取了号牌和行驶证给一辆从江西花低价购进的二手车使用。两辆中型厢式货车的驾驶员纪某潮和刘某茂也先后将车辆开到该中队接受处理。民警依法扣留了套牌货车,收缴非法牌证,并依法对涉事违法人员进行处罚。

  市公安交警部门表示,涉牌涉证违法行为严重危害交通安全,挑战法律底线。交警部门始终将其列为严厉打击的重点,将继续借助卡口信息和大数据分析等科技手段,让套牌假牌车辆无处匿形,发现一辆坚决查处一辆,进一步净化道路交通环境,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交警部门同时提示,车主在使用车辆过程中如确实造成机动车号牌损坏或丢失,可持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原件和损毁(剩余)的机动车号牌前往大学路交警支队车管所机动车管理中队6号窗口申请补领、换领机动车号牌,也可到全市19个代办交管业务的邮政网点办理。收费标准为汽车反光号牌每副100元,自受理之日起15天内补发、换发号牌,原机动车号牌号码不变。

编辑:李群 发表日期:2019年0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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