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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种情形不得申请公租房保障

  本报讯 (记者周敏)近日,市政府发出关于2019年度汕头市本级住房保障对象准入标准的公告,公布了申请公租房保障准入标准、在册公租房保障对象动态管理标准及申请的时间、方式等。

  根据公告,申请公租房保障准入标准为:具有金平区、龙湖区城镇户籍;家庭人数为1人的,家庭人均收入不超过2500元/人·月(含本数,下同)。家庭人数为2人或2人以上的,家庭人均收入不超过2200元/人·月;申请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5平方米/人。申请公租房实物配租的,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下同)在本市没有自有产权住房或者承租公有住房(住房属危房并持有有效证明的除外);申请公租房实物配租的,申请人家庭应持有有效的《广东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汕头市国有(集体)企业特困职工优待证》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

  公告明确,有以下情形的,不得申请公租房保障:(一)曾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等保障性住房的;(二)违反计划生育规定且尚未接受处理的;(三)正在享受公租房保障的;(四)申请人名下有汽车的;(五)申请人名下登记有企业、个体工商户或拥有企业股份的;(六)申请人名下有铺面、写字楼、厂房或车库、车位的。

  据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申请住房租赁补贴的时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随时可以申请,工作日受理;申请公租房实物配租实行不定期受理,申请时间视房源筹集情况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另行公告,公告后受理申请。申请人以家庭为基本单位,凭本人和共同申请人的户口簿及身份证原件,到市行政服务中心提出申请。所需材料和办事流程可登录市政府保障性住房信息公开栏或致电市住房保障中心进行了解(咨询电话:88487968,网址:http://zwgk.st.gov.cn/stzdly/800303/list.shtml)。

发表日期:2019年0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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