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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规范民办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

收费项目统一为学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四项

  本报讯 (记者黄泽春)为贯彻落实《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中小学教育收费政策的通知》(粤发改规〔2018〕1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发展和改革局近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民办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按照《通知》,我市民办中小学收费项目统一为学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四项。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费、住宿费实行政府定价(指导价),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照不同项目的市场竞争程度实行不同管理方式;民办高中教育阶段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民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费标准在学校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的基础上,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学校办学条件、社会承受能力以及学校信用等因素制定或调整,住宿费标准按照补偿实际成本的原则制定或调整;民办高中教育阶段学费标准由学校根据办学成本、市场需求和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自主确定,住宿费由学校按照补偿实际成本的原则自主确定。民办中小学收费标准要保持相对稳定,原则上学费和住宿费执行时间不少于3个学年。在服务性收费方面,伙食费(含课间餐)据实收取;校车费经批准后学校按学期收取,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逐步予以免收。在代收费方面,作业本费学校可根据学生实际用量统一代购,据实收取;校园一卡通工本费首次办卡免费,补领按15元/张收取;代购教辅材料费按照“一科一辅”“自愿订购”的原则统一代购,据实收取;校服费(仅限城镇中小学)按教育等相关部门规定执行;高中学生体检费新生31元/生,其它年级13元/生。在课后服务方面,根据服务性质采取财政补贴、收取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等方式筹措经费。学校或学校与第三方社会机构(含社区活动中心、勤工俭学服务中心、少年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科技馆等,以及合法合规、安全有保障、服务质量高的社会培训机构)联合在校内举办的课后服务收费,由学校提出申请,经同级教育部门审核后,报发改部门批准。校内课后服务坚持学生家长自愿选择,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民办高中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标准由学校自主确定,据实收取。

  根据《通知》,民办中小学学费的收取遵循“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原则,对同一学校同一年级的学生不得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民办学校可以按学期或学年收费,但不得跨学年收费。学校要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通过网络、公示栏、公示墙、校园网等多种形式,将教育收费项目、标准、收(退)费办法、奖助(减免)政策、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主动向学生及家长和社会公开,同时在招生简章注明,并随录取通知书寄送。学校公示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教育收费管理规定,不得在公示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之外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学校收费调整或政策变动时,要及时更新,确保公示内容及时、合法、有效。民办学校收费内容应在招生报名开始前不少于30天向社会公示。

  此外,《通知》明确提出,民办中小学收费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各区县要加强对辖区内民办中小学日常收费行为的监管,指导学校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对本地区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全面清理,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和超范围收费等乱收费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发表日期:2019年0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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