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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酒遭拒 竟殴打对方

一来汕务工男子获刑9个月赔款13万

  本报讯 (记者王开颖 通讯员杨如龙)我国民间有句俗话叫“敬酒不吃吃罚酒”,其含义是很明确的。来汕务工的安徽籍男青年尹某强等人错误地理解了这句话的意思,在酒吧向朋友敬酒遭拒后竟结伙殴打对方,结果把对方打进了医院,也把自己送进了监牢。令人吃惊的是,这已是尹某强数年之间以同一罪名两次获刑。

  尹某强来自安徽省阜南县农村,2015年7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汕头市金平区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刑满释放后,他显然“好了伤疤忘了疼”。2017年1月21日凌晨1时多,他与同案人彭某、宁某和“阿东”等人在龙湖区榕江路某酒吧的大厅V6卡座喝酒。期间,“阿东”到旁边V3卡座向朋友吴某、李某敬酒时,因李某以要开车为由拒绝喝酒而心生不满。

  随后,吴某、李某到V6卡座回访时,“阿东”再次要与李某喝酒遭到拒绝,遂持洋酒瓶砸打李某的额部。李某当即反击并与“阿东”打斗,吴某在准备拉开“阿东”时遭到尹某强、彭某、宁某等人持酒瓶殴打。酒吧保安员发现后上前制止并将吴某和李某推到门外要求他们离开,尹某强与彭某、宁某和“阿东”紧随其后追到酒吧门口,与吴某发生对骂并再次上前殴打对方。在此过程中,尹某强持随身携带的一把多功能工具刀刺中吴某的脸部和胸部,彭某、宁某、“阿东”则持匕首、酒瓶等殴打吴某,致吴某脸部、胸部等多处受伤,后被酒吧保安员制止。

  经法医鉴定,吴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李某的损伤程度未达轻微伤。2018年4月25日,潜逃一年多时间的尹某强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案发后,尹某强的家属赔偿吴某共计13万元,取得了吴某的谅解。

  龙湖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尹某强无事生非,结伙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尹某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且其具有前科,在量刑时应予以考虑;其犯罪后有投案自首的情节,已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以犯寻衅滋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9个月。

发表日期:2019年0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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