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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酿悲剧,致同学受伤上法庭

法院判被告赔1万多元

  本报讯 (记者王开颖 通讯员马丽堃)两名中学生相约出游,男同学驾驶一辆无牌摩托车搭载女同学兜风,不料途中发生车祸,受伤住院的女同学后来将男同学及其父母告上了法庭。近日,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审结一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依据双方各自应负的责任,依法判决3名被告给付原告医疗费等近1.4万元。

  去年7月29日晚,中学生杨某邀请女同学黄某一起到潮阳区西胪镇某地游玩。当晚8时多,杨某驾驶搭载黄某的无牌两轮电动摩托车途经西胪镇某市场路口时,与一辆路过此处的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黄某倒地受伤。事故发生时,杨某、黄某与对方驾驶人都没有报警,而是一同前往西胪卫生院处理。对方驾驶人通过微信“扫一扫”功能转给杨某300元后,双方各自离开。

  黄某后来被送往揭阳骨伤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14天,诊断为S4椎体骨折。黄某亲属于事故发生当晚10时多报警,当地公安交警部门经调查后认为,事故发生时双方没有报警,对方驾驶人身份未明待查,事故现场破坏,相关证据灭失,事故成因无法查清,驾驶人杨某没有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导致乘坐人黄某受伤,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诉讼期间,原告黄某申请对其伤残各项目进行司法鉴定。去年11月25日,广东韩江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评定黄某不构成伤残。

  潮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交通法规。被告杨某无偿搭载原告黄某一起外出,属好意同乘。黄某和杨某均属未成年人,杨某尚未具备机动车驾驶资格,无证驾驶摩托车;黄某在应知杨某无证驾驶的情况下仍乘坐其驾驶的摩托车,双方的行为均违反法律规定,且事故发生时黄某与杨某均没有报警,没有保护好现场,双方均有过错,故可适当减轻杨某的赔偿责任。据此酌定黄某的经济损失由杨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黄某自行承担30%的损失。事故发生时,杨某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3名被告提出应由本事故中驾驶另一摩托车的案外人按交强险限额范围先行赔偿,原告对此有异议。经审查,案外人身份不明,原告黄某选择起诉3名被告而没有起诉案外人,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于法有据,故对3名被告的辩解,不予采纳。

  根据法律规定并结合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认定原告黄某的经济损失为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19860.35元,由3名被告共同承担其中的70%即13902.25元,其余30%的损失由原告自负。

发表日期:2019年0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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