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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假币作抵押骗取手机

两女青年合谋作案,分别获刑10个月和1年

  本报讯 (记者王开颖 通讯员杨如龙)两名不到30岁的女青年从外地流窜来汕,合谋使用假币作抵押骗取他人手机并转走其中的微信钱包零钱,最终因犯诈骗罪受到法律的惩处。令人意外的是,这两人几年前就因同一罪名相隔3天在佛山市获刑。

  钱某莎与比自己小1岁的刘某莉均来自安徽省五河县农村,均无正式职业。2013年12月17日,刘某莉因犯诈骗罪被佛山市禅城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同月20日,钱某莎也因犯诈骗罪被佛山市南海区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满释放后,两人并未痛改前非,不久就又“重操旧业”。

  2017年8月21日晚10时多,钱某莎、刘某莉窜至汕头市龙湖区星湖商业城某商店门口,物色路人黄某儿作为作案目标并上前搭讪,以自己是香港人、香港手机号在内地不能使用为由向对方借用手机,同时拿出假港币3000元交给黄某儿作为抵押,骗得其一部苹果牌金色6S手机后逃离现场,并用骗得的手机将黄某儿微信钱包中的零钱114元转走。

  黄某儿被骗后立即报案,警方立案侦查并将两名嫌疑人上网通缉。2017年11月10日,钱某莎和刘某莉分别在安徽省五河县城关镇和广州市天河区冼村落入法网。后经鉴定,黄某儿被骗走的手机价值为4807元。

  龙湖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钱某莎、刘某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两人在共同犯罪中积极参与作案,均系主犯,钱某莎具有诈骗前科,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刘某莉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据此,依法判处被告人钱某莎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判处被告人刘某莉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4000元。

发表日期:2019年0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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