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华网 > 汕头

我市市场监管部门公布重点案例

  用药安全有效与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紧密相关,不仅影响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更直接反映出政府的形象和公信力。去年以来,我市市场监管部门以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为目标,坚持源头严防、过程严管、风险严控,同时积极处理市民投诉举报,加强监管、服务发展。

  案件①

  进口预包装食品无中文标签被罚

  2018年1月22日,原市食药监局接到群众投诉举报称,汕头市某食品经营部涉嫌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预包装食品“龙角散”问题,根据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该局将该投诉举报转交相关区局办理。

  【案件处理】

  经执法人员核查,该食品经营部销售的“龙角散”没有中文标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对被投诉举报人责令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如下:1、违法所得44.5元;2、罚款5100元;3、没收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预包装食品“龙角散”共16条,予以销毁。以上第1、2项罚没款合计5114.5元。

  案例②

  无证生产“凉茶”被查

  2018年9月6日,原市食药监局接到群众投诉举报,称汕头市某药品有限公司涉嫌无证生产“凉茶”的问题,要求进行调查。

  【案件处理】

  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开展核查,并于2018年9月11日至12日配合省局组织对该被投诉举报人进行飞行检查,现场出具《GSP认证跟踪检查缺陷项目表》,10月9日省局网站公布《关于撤销药品GSP认证证书的通告》,撤销该司药品GSP认证证书,同时将该公司涉嫌“无证生产凉茶”一案交由相关区局查处。

  经市场监管部门查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该药品公司予以行政处罚如下:1、违法所得1149.5元;2、没收依法查封在案的用于凉茶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3、并处罚款205919.76元。

  案例③

  网店违法加工食品被查处

  2018年4月11日,原市食药监局接到群众投诉举报,称林某在汕头市澄海区开设的网店违法加工食品“皮肚”的问题,要求进行调查。

  【案件处理】

  经执法人员核查,被投诉举报人林某经营的淘宝网店存在销售包装标签不符合要求的散装食品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被投诉举报人上述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于2018年6月1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被投诉举报人给予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825元,并处罚款5100元(罚没合计5925元),并将投诉举报办理情况书面告知投诉举报人。

  案例④

  进口药品无中文标签被投诉

  2018年6月29日,原市食药监局接到群众投诉举报濠江区某食品经营部涉嫌销售不安全食品“意大利美林婴儿菊花晶婴幼儿菊花茶宝宝菊花精儿童开胃清火宝200g”的问题,该局立即将该投诉举报转交相关区局办理。

  【案件处理】

  经执法人员核查,被投诉人销售的“意大利美林婴儿菊花晶婴幼儿菊花茶宝宝菊花精儿童开胃清火宝200g”无中文标签一事基本属实。被投诉举报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对其进行立案查处,责令其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48.8元,罚款10200.00元,罚没款合计10248.8元。

  案例⑤

  经营无合法来源进口化妆品属违法

  2018年1月10日,原市食药监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汕头市某贸易有限公司涉嫌销售未取得进口化妆品批文的化妆品“泰国正品ele睡眠面膜”的问题。

  【案件处理】

  经市场监管部门核查,被投诉举报人是一家化妆品经营单位,现场无涉诉产品“泰国正品ele睡眠面膜”,但货架上摆放有无中文标签标识的进口化妆品,被投诉举报人未能提供该批进口化妆品的合法来源证明材料。执法人员依法对被投诉举报人经营的涉嫌无合法来源证明的进口化妆品采取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措施。

  经调查,被投诉举报人将在泰国采购而未依法申报进关,也未检验检疫的进口化妆品用于经营,且无法提供任何合法来源证明,其行为属《广东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查处范围,构成了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的进口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广东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综合案件事实,该区市场监管部门决定给予被投诉举报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依法扣押的进口化妆品;2.没收违法所得429元;3.并处罚款2071元。

  此外,市场监管部门于2018年5月7日通过邮件向举报人送达《投诉举报线索处理结果告知书》,并依照《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规定给予举报人200元奖励。     本报记者 郭丹

编辑:郑钟展 发表日期:2019年03月20日
(版权声明:版权归汕头经济特区报社所有,未经许可,严禁擅自转载、复制、改编本社记者新闻作品,违者将追究侵权者法律责任。)
中国互联网联合辟谣平台
粤ICP备2021148246号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AVSP):119330007号
粤公网安备 440511020001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