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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个庭审活动仅用时7分43秒!

潮阳首例认罪认罚案件当庭宣判

  本报讯 (记者刘文钊)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林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共财物,侵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近日,由潮阳区检察院办理的黄某林涉嫌盗窃案在潮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整个庭审活动仅仅用了7分43秒。该案是潮阳区首例适用认罪认罚制度的案件。

  2018年7月份,黄某林先后两次携带裁纸刀和钳子等工具,到潮阳区文光街道河西街护城河附近,剪断河边景观灯内的铜芯电线,将电线盗走销赃以获取利益。8月2日凌晨,黄某林再次作案,但这一次他没有得逞,被周围群众现场抓获。

  在案件审查起诉过程中,承办检察官认为:黄某林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到案后能够自愿如实供述罪行,且在接受检察机关讯问时对犯罪事实无异议,愿意接受法律惩处,此案符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条件。为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潮阳区检察院及时与区法律援助处联系沟通,由潮阳区司法局法律援助处对没有委托辩护人的黄某林指派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2019年3月20日,黄某林在当场听取值班律师意见,知悉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后,同意承办检察官提出的犯罪事实认定及量刑建议,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今年4月3日,潮阳区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此案。由于被告人认罪认罚,程序简化,该院采纳潮阳区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并当庭宣判:黄某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据了解,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刑事诉讼法的新增规定,有利于进一步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及时惩治犯罪,加强人权保障,是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本案是潮阳区首例适用认罪认罚制度的案件,在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的同时,也节约了司法资源,提高了司法质效,是潮阳区检察院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所做的有益探索。

编辑:李群 发表日期:2019年0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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