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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规范使用注册商标构成“近似”

  本报讯 (记者王开颖、通讯员罗辉军)近年来,汕头两级法院坚持严厉制裁假冒侵权行为与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并重,深化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模式,开展“助力科技创新强市”系列活动,打造充满活力的创新创业环境。去年,全市法院依法审结知识产权案件8029件,同比大幅上升143.3%。

  成立于1996年的广东潮宏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潮宏基公司)是我市一家大型股份制企业,主要从事珠宝、钻石、铂及铂镶嵌饰品、黄金及黄金镶嵌饰品等的生产、加工、批发、零售及维修等业务。2004年至2012年期间,该公司先后取得了5个注册商标,其中一个注册商标连续被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2013年12月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该公司经查访发现,黄某在金平区东方园开设了黄金珠宝销售门店,在店铺装潢、商品包装标签等方面大量使用“潮某基”标识,架设巨型临街广告牌进行宣传广告,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遂向汕头市中级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黄某立即停止侵犯潮宏基公司商标专用权的一切行为,登报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查明,案外人某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淘公司)于2014年9月28日取得了汉字“潮某基”+汉语拼音的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4类上的珠宝首饰等。2015年7月17日,某淘公司与黄某签订《商标转让协议》,约定将其所有的这一注册商标转让给黄某,同时签署《商标使用授权书》,授权黄某在申请办理商标转让期间有权自行使用及许可他人使用该商标。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黄某使用含有“潮某基”文字的企业名称是否侵犯了潮宏基公司的企业名称权,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汕头中院经审理认为,潮宏基公司的“潮宏基”系列四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4类上的戒指(珠宝)等,与黄某实际使用被控侵权标识的商品相同。黄某所有的注册商标是汉字“潮某基”+汉语拼音的组合,呈上下结构,但其在实际使用中并没有采用注册商标的汉字+汉语拼音组合,而是将其中的“潮某基”文字单独使用并与其他文字重新组合,系对注册商标进行拆分、组合的不规范使用。因黄某使用的“潮某基”文字与潮宏基公司的“潮宏基”系列四商标构成近似,其行为侵害了潮宏基公司依法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故判令黄某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

  一审判决后,被告黄某不服,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编辑:李群 发表日期:2019年0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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