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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者守信或失信向社会公布

我市立法保障消费品质量安全,7月起施行相关条例

  本报讯 (记者周敏)为了促进消费品质量提升,保障消费品质量安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推动消费品产业高质量发展,我市制定了《汕头经济特区消费品质量促进条例》,该条例近日经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将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本条例所称的消费品,是指为了但不限于个人使用而设计、生产的产品,包括产品的组件、零部件、配件、包装和使用说明。

  条例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健全标准联盟组织培育机制,支持专业镇(街道)、产业集群推行以标准为纽带的产学研一体化联盟建设,制定实施先进的企业联盟标准,带动区域产业质量整体提升。特区鼓励企业、行业协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引导企业采用国际先进的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生产。特区支持行业协会、企业制定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创新消费品质量监督管理方式,建立健全消费品质量分类监管、消费品消费后评价、消费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评估等制度,建立和完善部门间信息通报、信息共享、执法协作、联合惩戒等机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推进消费品质量诚信体系和信用信息标准化建设,推动信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系统归集生产经营者的信用信息。建立信用信息披露和诚信档案制度,完善生产经营者信用记录,建立健全守信者、失信者名单,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消费品生产经营者实施信用信息评价制度。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标准、质量、品牌、信用建设位于省、市同行业前列,取得突出成效者,按照有关规定在行政许可、财政性资金项目支持、公共资源交易等方面予以支持,采取降低监督检查频次等激励措施;对有不良信用记录者,采取增加监督检查频次,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参与政府采购、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及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等联合惩戒措施。

  条例特别对进口消费品的销售进行规定,要求销售进口消费品应当附有中文标识,标明其名称、产地和进口商或者总经销商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关系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或者对使用、维护有特殊要求的,应当附有中文说明书;限期使用的,应当用中文或阿拉伯数字标明失效日期;用进口散件组装或者分装的,应当在消费品或者其包装上用中文标明组装或者分装厂的厂名、厂址。条例还要求生产者对其生产、供货的缺陷消费品实施召回,消除缺陷或降低、消除安全风险,并承担消除缺陷的费用。消费者有权就其购买的消费品质量问题向生产者、销售者查询,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如实答复。

发表日期:2019年0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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