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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判决被判刑

一男子获刑半年并处罚金

  本报讯 (记者王开颖 通讯员罗辉军、吴炳松)4月19日,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对一宗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宣告一审判决,以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罗某顺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据悉,这是去年以来该院移交公安机关刑事立案侦查的6名有财产拒不执行判决以及财产已被法院查封而拒不交出的被执行人之一。

  去年5月8日,潮南区法院就王某社与罗某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赔偿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判令被告罗某顺应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赔付给王某社至2018年3月6日止的各项损失共计35436.45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42.96元。该判决生效后,罗某顺一直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同年7月10日,潮南区法院根据王某社的申请立案执行,并向罗某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财产申报表。

  家住金平区的中年男子罗某顺毫无法律意识,并未把法院的判决和法律文书当回事,既没有在限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也没有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同年8月10日,法院向罗某顺发出限期交出被查封财产通知书,限令其交出名下被查封的一辆粤D号牌力帆牌小汽车,但罗某顺拒不交出上述汽车,致使法院判决无法执行。

  去年11月27日,罗某顺经传唤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归案后他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如实交代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犯罪事实。案后,罗某顺的家属将上述执行款项汇入法院银行账户,并另外与王某社一方就后续治疗费等赔偿问题达成和解,一次性赔偿王某社经济损失20万元。王某社请求法院对罗某顺予以从轻处罚。

  潮南区法院鉴于被告人罗某顺有投案自首的情节以及其家属代为履行全部执行义务,积极赔偿王某社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等情节,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潮南区法院有关负责人对记者表示,法院下来将继续加大对拒不交出已被法院查封的财产、不如实申报财产或者恶意转移财产等逃避执行、规避执行行为的打击力度,让“老赖”为自己藐视法律的行为付出沉重代价,最大限度保障申请执行人的胜诉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法制的权威。

发表日期:2019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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