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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公务员下月纳入工伤保险

用人单位应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30日内提出申请认定

  本报讯 (记者陈若萱)为做好《转发关于我省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制度统筹管理的通知》的贯彻实施工作,近日,市人社局牵头举办了全市公务员工伤保险政策宣讲培训会。记者从会议获悉,该通知自6月1日起实施。

  公务员公平享有工伤保险待遇,实现了公务员与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工伤保险制度的全面并轨,有利于促进工伤保险制度更加公平发展。培训会上,相关工作人员分别介绍了工伤保险法规政策和工伤认定鉴定有关规定、公务员工伤保险参保和缴费程序、工伤保险待遇申领程序等内容。据了解,用人单位须到所属税务部门办理参保缴费,再到参保地人社部门办理工伤认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应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出认定申请),随后,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医疗终结期满)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或者工伤职工可以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最后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按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月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费是缴费费率和缴费工资之积,按我市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公务员参保的费率按0.06%执行,缴费工资基数按照机关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核定。

  另外,市人社局相关工作人员提醒,用人单位(实施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参加工伤保险前职工发生公伤(2019年6月1日前),职工已经按照当时公伤保障政策确认为公伤的,办理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手续后,其新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发表日期:2019年0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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