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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调整部分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

  本报讯 (记者陈若萱)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根据省级相关文件精神,从本月起,我市调整部分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

  据了解,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调整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限为19014元,下限为3126元;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限为19014元,下限为3803元;失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限为15630元,下限暂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1550元执行,调整时另行通知。另外,工伤保险缴费工资基数按参保单位申报个人缴费工资计征。

  据介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执行时间为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执行时间为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工伤保险的执行时间自2019年7月1日起。

  市人社局相关工作人员提醒,参保单位和职工应以职工工资作为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职工工资高于(或低于)社会保险缴费工资上(下)限的,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上(下)限为缴费工资。职工工资的构成,按《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发表日期:2019年07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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