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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类规范性文件应报送备案

市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规则八月起施行

  本报讯  (记者周敏)为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保障宪法法律的实施和监督,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我市制定了《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规则》,该规则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

  本规则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规则明确,下列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一)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二)市人民政府制定、发布以及其办公室发布的决定、命令、规定、细则、办法、意见等规范性文件;(三)本市地方法规授权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者其他组织制定的配套性规定、实施法规具体应用问题的解释;(四)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制定或者由其会同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审判、检察工作的意见、规定、办法、指引等规范性文件;(五)区(县)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等规范性文件;(六)依法应当报送备案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规则明确,各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备案。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材料的内容包括:备案报告、规范性文件文本、有关修改或者废止的决定、说明、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主要依据及其他参考资料等,有公布该规范性文件公告的,还应当报送公告。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常委会办公室应当在收到文件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根据文件内容、职责分工,提出分办意见,报请秘书长批转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审查。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委员会职责范围的,常委会办公室应当明确牵头办理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同时分送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委员会进行审查。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办理件的三个月内提出审查意见。

  规则也明确提出,市人民政府、区(县)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决定以及对具体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或者向上级机关的请示和报告等不具有普遍约束力、反复适用的文件,不属于规范性文件范围。

编辑:李群 发表日期:2019年07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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