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王开颖 通讯员罗辉军)近日,我市两级法院开展了为期一周的“夏至”集中执行行动。在本次集中行动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加大强制执行力度,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判决义务,成功执结了吴某与被执行人南澳县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地产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案,完成4套房产的强制清场交付。
2014年3月,吴某与房地产公司签订了4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在合同尚未履行完毕时,双方又先后签订了两份借款协议和两份对应的补充协议,对4份《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吴某支付购房款的时间、条件作了变更和确认,约定房地产公司如不能按借款协议规定的还款日付还吴某的借款本息,则双方同意该款抵作吴某的购房款,吴某的购房款视同已经支付。
在房地产公司未能按期付还借款本息的情况下,吴某向汕头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根据仲裁裁决书的有关裁决,双方签订的4份《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要求房地产公司在裁决书作出起30日内将4套房屋按合同约定条件交付吴某,并协助将涉案房屋产权办理登记在吴某名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