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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社区减负 便利群众办事

  本报讯 (记者周敏)为依法规范社区居民委员会印章使用管理,加强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规范化建设,推进社区减负增效,便利群众办事生活,我市拟出台指导意见,进一步规范全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印章使用管理工作。

  意见拟规范社区居民委员会印章使用范围,明确社区居民委员会印章使用范围为:社区居民委员会主持召开的居民会议决议;以社区居民委员会名义上报的各种文件、材料等;社区公开栏内定期公布的居务公开内容;以社区居民委员会名义向居民发放的通知、告示、调查、宣传等相关资料;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统计报表和档案;以社区居民委员会名义与相关单位或个人签订的合同、协议等;依据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社区居民委员会按职责为辖区居民及相关单位出具的各类证明;法律、法规或上级政策规定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相关意见的各类表格材料;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以及居民自治章程约定的其他应使用印章的事项。

  意见拟规范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事项,对《汕头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具证明事项指导目录》范围中的事项,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及时依法为申请人出具相关证明;对《汕头市取消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事项目录》范围中的事项,我市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再行要求办事人提供,社区居民委员会也不再出具相关证明。对于未列入《开具目录》和《取消目录》、但相关单位仍要求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展的证明事项,属于我市机关事业单位要求的,一般情况下社区居民委员会不予以开具(法律法规政策有明确规定的除外);属于相关企业、社会组织等要求开具的证明,社区居民委员会应本着方便群众办事和酌情合理的原则,对于能调查核实的事项尽量给予办理,对于确实无法掌握相关情况难以证明的事项,应通过沟通协商的方式,引导通过当事人书面承诺等方式代替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的做法。省外、市外相关单位确实要求提供相关证明的,本着方便群众办事的原则,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尽量给予办理。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一律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意见也提出,《开具目录》和《取消目录》应根据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原则上由各区县人民政府于每年度3月份前进行公布。对于因法律法规政策调整而需要及时增加、变更或取消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事项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以正式文件通知到社区居民委员会,文件中应说明调整依据以及相关衔接措施,同时抄报同级人民政府、抄送同级编制、民政部门,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今后,各级各部门要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对照上级规定的“凡是没有法律法规设定依据的一律取消、凡是能通过个人现有证照来证明的一律取消、凡是能采取申请人书面承诺方式解决的一律取消、凡是能通过网络核验的一律取消、凡是要求开具证明的单位能够通过内部调查或信息共享等方式办理的原则上一律取消、凡是开具单位无权查证无法开具的原则上一律取消”的“六个一律”原则,从严控制新增的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事项,逐步清理减少要求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事项,最大限度方便群众办事创业。

编辑:李群 发表日期:2019年0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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