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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价设备故障可拒付运费

  本报讯 (记者蔡晓丹)为加强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提高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质量,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差异化的出行需求,维护乘客、驾驶员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2019年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法规修订立法工作要求,市交通运输局代拟了《汕头经济特区出租汽车客运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

  《条例》所称的出租汽车,是指具有合法营运资格,按照乘客意愿提供客运服务的小型客车,包括巡游出租汽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

  近年来,网约车发展迅速,巡游出租汽车行业存在司机流失、经营者内部管理不到位等问题,《条例》对巡游出租汽车、网约出租汽车、出租汽车驾驶员的经营管理做了明确规定。其中,申请办理巡游出租汽车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依法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具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停车场地和综合服务场所;具有符合要求的管理人员;具有健全规范的服务质量、财务、安全等经营管理制度等。申请从事网约出租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在本市登记的企业法人、持有本市营业执照的外地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具备符合规定的线上服务能力;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等。

  《条例》规定,申请办理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驾驶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具有特区公安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准驾车型的驾驶证,并有三年以上驾龄;三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事故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记录;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无记满十二分记录;无暴力犯罪、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自申请之日起前三年内无被吊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记录;经市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合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乘客可以拒绝支付运费: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计费,计程计价设备出故障的;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出具发票或者发票不清晰的;巡游出租汽车在起步价里程内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未完成运送服务的;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无故中断运送服务,或者未经乘客同意绕道行驶、招揽他人同乘、更换车辆的。

  违反《条例》相关规定,未取得出租汽车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从事出租汽车营运的,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及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营运,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除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及执法部门依法处罚外,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驾驶员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月至六个月。将未取得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作为出租汽车投入营运的,责令停止营运,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网约出租汽车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及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未取得网约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或者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未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和驾驶员与线上预约的车辆和驾驶员不一致的;超出经营区域从事经营的;未按照规定公布运价规则或者未报告有关部门的。

编辑:李群 发表日期:2019年0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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