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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宗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法律援助获批

  本报讯 (记者黄鸿华)“只要签署承诺书,就不用来往奔跑补交证明材料,太快太方便了”,接到市法律援助处工作人员发出的“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市民辛女士激动不已!近日,市法律援助处审批我市首宗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法律援助申请。

  据了解,辛女士今年初曾因经济困难向金平区法律援助处申请并获得法律援助。按照《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辛女士可以持“一年内因经济困难申请并获得法律援助的证明”再次申请法律援助。本月19日,辛女士并没有带上相关证明材料,本以为会白跑一次。工作人员告知辛女士可以选择告知承诺制方式申请,只需要她同意签署承诺书就无须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辛女士选择通过告知承诺制方式提出申请,在辛女士签署《法律援助申请承诺书》后,工作人员当场受理、审批,发给辛女士“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

  公民申请法律援助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法律援助机构在受理审查公民法律援助申请时,以书面形式将法律法规中规定的证明义务和证明内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标准、要求,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法律援助机构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部署的重要举措。今年6月份,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广东省司法厅部署在全省开展公民申请法律援助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汕头市司法局高度重视,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制订试点工作方案,压实责任,推动工作落实。尤其是在省法援局莅汕开展下沉蹲点活动工作组的正确领导和悉心指导下,市、区二级司法局围绕减证便民的目标,细化任务,更新办事流程,制作格式文书,扎实推进试点工作的有效开展。市、区二级法律援助机构以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为契机,开辟法律援助减证便民绿色新通道,切实解决群众办事难、办事慢、多头跑、来回跑等问题,推动我市法律援助朝着更加便民利民的方向发展。

发表日期:2019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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