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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宗“套路贷”一审公开宣判

龙湖法院对13名被告人分别判处15年至1年3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本报讯 (记者王开颖)7月23日下午,龙湖区人民法院对我市首宗“套路贷”恶势力犯罪案件宣告一审判决,陈某辉等13名被告人被认定分别犯敲诈勒索、强迫交易、诈骗、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罪,分别被判处15年至1年3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各处罚金。

  所谓“套路贷”,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采取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

  今年5月9日,龙湖区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由龙湖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陈某辉等13人涉嫌敲诈勒索、强迫交易、诈骗、寻衅滋事、非法拘禁一案。法院经审理查明,从2017年3月开始,被告人陈某辉、陈某斌、陈某深共同出资成立某投资企业,先后纠集并雇佣被告人许某精、吴某、林某生、赵某佳、李某辉、张某涛及同案人陈某炀、陈某逵(均另案处理)等人加入。为谋取非法利益,陈某辉、陈某斌、陈某深组织、指使许某精等人,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虚增债务”“制造流水走账”“转单平账”等方式,采取欺骗、滋扰、威胁、恐吓、拘禁等手段,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以陈某辉、陈某斌、陈某深为首的从事“套路贷”违法活动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此外,陈某辉又与陈某峰、黄某、林某勇及同案人李某(另案处理)分别合伙放贷,分别雇佣被告人黄某斌及同案人蔡某、梁某坚、刘某豪、林某鸿(均已判决)等人,采取上述方式和手段,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自2017年6月10日开始,陈某辉等人经营的某投资企业以陈某辉的名义向林某芳非法放贷3万元,后又多次以陈某辉、陈某斌的名义非法放贷给林某芳。在林某芳无法及时归还双方约定的高额利息及本金的情况下,陈某辉、陈某斌等人通过言语威胁等手段逼迫林某芳归还欠款。随后,陈某辉、陈某斌与陈某峰等人先后以“违约金”“滞纳金”“利息”等各种名目,多次与林某芳签订新的“借款合同”予以平账,进一步垒高借款金额。同年10月25日,林某芳因病到汕头市某医院住院而没有接听陈某斌的催款电话,陈某斌遂纠集吴某、许某精、赵某佳、陈某炀等人赶往医院,对林某芳及其家属进行威胁,并让吴某、许某精、赵某佳等人在医院病房内看管林某芳。林某芳被迫提前出院,并陆续归还欠款。

  同年12月中旬,因林某芳无力偿还欠款,陈某辉胁迫林某芳将其位于金平区金砂路某公寓的一套住宅以127.8万多元的价格卖给陈某辉的女友林某。陈某辉以林某的名义支付了上述购房款,除付给林某芳定金2万元、归还银行贷款58万元外,另外65万元以归还借款名义返还陈某辉,林某芳仅收到余额2.8万多元。随后,陈某辉、陈某峰又以林某芳尚欠其款项为由,再次让林某芳与陈某峰签订一份金额为22万元的借款合同,并逼迫林某芳每日必须支付陈某峰700元。至2018年2月26日,林某芳再也无法还款。案发后,上述住宅被公安机关依法查封,经认定其当时的市场价格为133.9万多元。经会计师事务所核定,被害人林某芳在2017年6月至2018年2月共收到借款29.23万元,还款77.44万元,差额48.21万元。

  龙湖区法院经审理,以犯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对被告人陈某辉予以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52.5万元;以犯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对被告人陈某斌予以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40万元;以犯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对被告人陈某深予以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以犯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诈骗罪对被告人陈某峰予以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31.3万元。其他9名被告人也被分别判处刑罚。同时,法院判决对涉案赃款赃物及供犯罪所用的被告人本人财物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或上缴国库。

发表日期:2019年0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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