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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类情形可视情提出撤职案

  本报讯 (记者周敏)为促进地方立法的民主化、公开化,充分了解民情、反映民意,市人大常委会发布了《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修订草案)》,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征集意见截止时间为2019年9月30日。

  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地方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好重大事项决定权,对于实现党的主张与人民意志有机统一,推动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优势,具有十分重要的保障和促进作用。《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是2002年4月26日经汕头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并经广东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的,对规范市人大常委会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行使,保证我市改革发展顺利进行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定》的部分内容已不适应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工作的新形势新要求,有必要进行修改完善。

  据悉,《修订草案》共十五条,分别对立法目的和原则、适用范围、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范围、相关程序和工作机制、决议决定实施的监督保障等方面进行了规范。本次修订,将界定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范围作为核心内容。《修订草案》第三条第二款根据地方组织法规定,借鉴先进地区的经验,紧密结合汕头实际,以列举方式将市人大常委会对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范围予以具体化,以增强其针对性和实操性。《修订草案》对程序的规定内容包含四个方面:一是确定议题。中办10号文提出,完善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工作机制,在市委领导下,人大、政府共同研究重大事项议题。为此《修订草案》第五条详细规定了确定重大事项议题的具体程序;二是启动程序。包括重大事项的提出主体、提请时限要求、提请议案或者报告的内容以及提请程序的具体要求(第六条至第七条);三是审议决定程序。包括审议方式、审议时限、合法性审查、决议决定草案的提出、征求意见、公布以及紧急报告的处理等内容(第八条至第十一条);四是执行保障程序。包括执行机关的执行情况报告制度、决议、决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制度、常委会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违法责任追究等内容(第十二条至第十四条)。

  为了保障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作出的决议、决定切实得到执行,《修订草案》第十三条明确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专题询问等形式,对重大事项决议、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同时,对应当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而自行作出决策的,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大事项而不报告或者怠于报告的,对市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不执行的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告执行情况的,对市人大常委会转交的关于重大事项的审议意见建议不研究处理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告研究处理情况的等违法情形,明确了市人大常委会可以进行询问、质询,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并根据具体情况责令限期改正或者依法撤销并予以通报,还视情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提出撤职案或者督促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发表日期:2019年09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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