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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破坏公共设施者说“不”

  本报讯 (记者康洁)记者从市城管局了解到,近日,市市政维修中心联动小组在日常巡查过程中,发现长平路东(泰山~金叶岛)北侧合建楼在建工地存在破坏市政设施的现象,将未经任何处理的基坑泥浆水偷排至市政边沟井,工作人员现场予以制止,要求停止偷排行为,并联系行政执法部门予以查处。然而,时隔不久,市政维修中心巡查人员再次发现该工地继续偷排并出现水上路面的情况。此外,巡查人员在道路南侧还发现一边沟井被泥沙严重堵塞,造成水流不进下水道而溢出马路的情况,市政人员立即要求其施工方落实整改,清疏堵塞的下水道,恢复其排水功能。据城管部门介绍,破坏市政公共设施,不仅是不文明现象,还是一种违法行为。

  据了解,市政下水道受破坏的现象层出不穷,破坏方式也是五花八门,常见的有私驳、偷排、乱排、雨污管道混接等,这些行为不仅破坏市政设施,同时也影响下水道的正常使用功能,容易造成雨天路面积水。市政人员每天都对中心城区各条主要道路进行巡查,及时“揪”出并制止这些违法行为,确保下水道的正常排放功能。

  据介绍,根据《汕头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规定:第二十五条,在城市排水设施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1、堵塞、破坏、填埋、盜窃城市排水设施;2、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腐蚀性物质、剧毒物质、易燃易爆物质、废气或者废弃物;3、将水泥沙浆、混凝土和其他拌合物排入雨水、污水管内;4、搭建各类妨碍排水设施正常使用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5、在沟渠及其保护区范围内采掘沙石土、开荒种地或者堆放物料;6、擅自接驳、占压排水设施;7、擅自将雨水、污水管混接排水;8、其他侵占、损害城市排水设施的行为。凡违反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实施侵占、损害城市排水设施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编辑:李群 发表日期:2019年0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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