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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低于12平方米

我市拟修订城市绿化条例,现正征求意见

  本报讯 (记者周敏)为发展城市绿化事业,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宜居城市,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我市拟修订城市绿化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即日起至10月20日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意见稿提出,公园绿地周边新建建设项目,应当与绿地的景观相协调,并不得影响植物的正常生长。自然资源部门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会同同级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公园绿地周边划定一定范围的控制区,控制区内建筑物、构筑物的高度、布局应当与公园绿地景观相协调。鼓励发展垂直绿化、屋顶绿化、桥梁绿化和绿荫停车场等多种绿化形式。屋顶绿化、绿荫停车场的面积可按百分之二十五的比例折算为建设项目的绿地面积,但折算面积的总和不得超过该建设项目绿地面积的百分之十。鼓励单位和个人在办公区域、工矿区域、居住小区和私家庭院进行绿化,美化环境,但不得危及公共安全和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征求意见稿提出,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四十五,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八,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十二平方米。同时明确了建设项目必须配套绿化用地,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工程总用地面积的比例,应当符合下列标准:(一)医院、休(疗)养院(所)等医疗卫生单位不得低于百分之四十五,属于旧城改造区的不得低于百分之四十;(二)高等院校不得低于百分之四十,其他学校、机关团体等单位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三)经生态环境行政管理部门鉴定属于有毒有害的重污染单位和危险品仓库不得低于百分之四十,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置宽度不少于五十米的防护林带;(四)宾馆、商业、商住、体育场(馆)、文化娱乐场所等大型公共建筑设施,应当进行环境设计,建筑面积在二万平方米以上的,不得低于百分之四十;建筑面积在二万平方米以下的,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新建居住小区(含商住综合小区)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属于旧城改造项目的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六)工业小区、工业企业、交通运输站场及其仓库设施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七)城市干道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八)其他建设工程项目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提出,禁止践踏、损坏树木花草;在树木上悬挂或者张贴广告、标语;在树木或绿化设施上涂、写、刻、画和悬挂重物;在城市绿地内设置摊点或者进行经营活动;在城市绿地内采石取土、乱搭建;在城市绿地内倾倒垃圾、有害废渣废水、油类或者堆放、焚烧物料;破坏树木支架、绿化带栏杆、花基、坐椅、庭园灯、园林小品、景石、公益指示标志、水景设施和绿化供排水等设施;损坏绿化的娱乐活动等行为及其他损坏城市绿化或者绿化设施的行为。

编辑:李群 发表日期:2019年0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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