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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培忠一审被判有期徒刑25年

  本报讯 10月24日,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谢培忠等39人涉黑案作出一审公开宣判,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寻衅滋事罪,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走私普通货物罪,行贿罪,非法采矿罪等,数罪并罚,判处谢培忠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38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财产刑。该案系全国扫黑办挂牌督办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被告人谢培忠在汕头市龙湖区新溪镇西南村周边经营海边泳场、承包建筑工程,纠集同村亲友为非作歹、好勇斗狠,组成了稳定的利益团伙。2005年初,谢培忠当选西南村村委会主任,通过胁迫、恐吓、填写空白选票等方法操纵选举,陆续安排多名团伙成员混入村委会,确立势力范围,逐步形成了以其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2011年,谢培忠为了垄断汕头市龙湖区新溪镇周边的工程项目,纠集上百人以暴力方式围堵、冲击镇政府,严重干扰、破坏国家机关的工作秩序。2013年起,该组织与走私集团勾结走私冻品、树木等,以黑护私、以私养黑,攫取非法利益过亿元。该组织还实施了聚众斗殴、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行为,逞强争霸,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在当地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认为,以谢培忠为首的犯罪组织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依法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谢培忠作为组织者、领导者,应当对该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其他各成员应当对各自所犯的罪行承担相应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南方)

发表日期:2019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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