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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修订中心城区政府定价停车费标准

  本报讯 (记者黄泽春)延长各类停车场免费停车时间,按停车时长分段收费……记者7日从市发改局获悉,为促进停车设施建设,提高停车资源配置效率,根据《汕头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实际,该局对汕头中心城区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车费标准进行修订,并于近日发布征求意见稿,以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征求意见稿提出,中心城区公共文化、交通、体育、医疗、教育等公共设施配套的停车场及停车库、泊位,其停车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不得上浮、下浮不限,并实行明码标价和公示制度。经营者要在停车设施入口处及缴费地点的醒目位置设置标价牌,标明停车设施经营单位、地址、定价主体、收费标准、计费方法、收费依据、服务内容、免费停放时限、投诉举报电话等,接受社会监督。

  根据征求意见稿,公共文化、体育、医疗、教育等公共设施配套停车服务,统一收费标准,不分室内露天、地面地下。车辆停放30分钟内免费;军警车辆等法定免收停车费的免费。二轮摩托车收费2元;小型车2小时及以内2元/辆次;2至4小时内每小时加收1元/辆次;4小时后每小时加收2元/辆次;24小时最高收费标准为18元/辆次。

  公共交通配套停车服务的,车辆停放30分钟内免费;法定免收停车费的免费。二轮摩托车收费2元。小型车室内2小时及以内每小时收费5元/辆次;2小时后每小时加收3元/辆次;24小时最高收费标准为28元/辆次。小型车露天2小时及以内每小时收费3元/辆次;2小时后每小时加收2元/辆次;24小时最高收费标准为18元/辆次。

  城市道路停车泊位服务的,一类区域为繁华商业路段,二类区域为商业性办公、居民住宅路段;高峰时段为上午8:00至晚上22:00,非高峰时段为22:00至第二天8:00。一类区域高峰时段实行按时段累进计费,第1时段以1小时计(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第2时段起按30分钟计(不足30分钟按30分钟计)。停放时间超第二天8:00的,按区域计费方式和标准重新累加计费。小型车一类区域高峰时段1小时及以内收费6元/辆次,1小时后每30分钟加收3元/辆次,当天当次高峰时段累计最高60元/辆次;一类区域非高峰时段、二类区域收费5元/辆次。月卡为240元/辆月,以车主自愿为原则购买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停车费月卡,可在中心城区任何道路停车泊位停放。车辆停放30分钟内免费;法定免收停车费的免费。

  市发改局就这次修订有关问题进行解读。一是征求意见稿中道路停车泊位收费标准是原经批准指定道路特定泊位且已装有计费设施的区域,道路两旁新划定的停车泊位不进行收费。二是延长政府定价管理的各类停车场免费停车时间,由15分钟延长到30分钟。考虑停车者不论在医院接送病患、家长接送小孩还是车站接送乘客,能充分享受到免费时段。三是免费时段后按停车时长收费,以促进车位使用率。在时段设定上,按不同类型配套停车实行不同时段。如公共文化、体育、医疗、教育等公共设施配套停车第一时段2小时,收费2元;交通设施配套停车第一时段2小时,收费6元(露天)、10元(室内);旅游景点配套停车第一时段4小时,收费4元(露天)、8元(室内)。

作者:黄泽春 发表日期:2019年11月09日 来源:汕头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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