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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方及入驻企业均可获奖励

  本报讯 (记者蔡僖婕)为鼓励和支持标准厂房建设和使用,推动旧工业厂区转型升级,满足中小微企业增资扩产提质增效和创业创新的需要,进一步提高土地利用率,促进产业集聚和高质量发展,近日,我市制定出台《汕头市标准厂房建设和使用促进办法》。

  据了解,《办法》所称的标准厂房,是指汕头市域范围内的工业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内,在符合土地、城乡规划的条件下,按照国家、省、市关于标准厂房和本办法相关技术标准和规定进行建设,或纳入当地《低效产业用地再利用方案》用地、经管委会、区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划、集中建设的工业厂房,建成后主要销售、转让、出租给中小微企业作为工业生产和生产性服务经营场所的标准化工业厂房。

  《办法》指出,标准厂房的规划、建设应当遵循符合发展规划、引导产业集聚、坚持建用结合的原则。标准厂房建设除因满足生产设备、技术工艺的要求原因外,每宗标准厂房建设用地的容积率应不小于2.0,每栋标准厂房的层数应为4层(含)以上且带工业电梯。旧厂房改造和纺织印染环保综合处理中心标准厂房建设项目,建筑容积率可以放宽到不小于1.5。专门规划的标准厂房建设用地,不得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建成的标准厂房,应当符合以下要求:用于销售、转让、出租给中小微企业,投资主体自用面积少于30%;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配套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净用地面积的7%、计容建筑面积不得超过计容总建筑面积的20%;标准厂房建筑区内的办公、生活服务等配套用房不得独立进行分割、分割转让或抵押,但可以随标准厂房产权按规定比例且以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进行分割、分割转让、抵押;电力、通信、环保、供排水管网、安全、消防等配套设施能够满足入驻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的需要。

  《办法》鼓励标准厂房项目建设,市财政自2019年至2021年,每年统筹安排专项资金,用于符合办法规定申请条件的标准厂房建设项目,实行事后奖补。按建筑面积对第二层及以上部分给予100元/平方米的一次性奖补,奖补受益方为投资方。鼓励中小微工业企业、科创企业、创业创新平台经营企业购买、租赁标准厂房。对新入驻企业,申报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平台认定的,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认定;申请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贷款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向政银合作金融机构推荐为融资对象。各区县政府(管委会)制订扶持措施,对入驻企业进行奖励。属于标准厂房项目建设,在确定土地出让起始价时可按不低于该土地取得成本费用确定。标准厂房项目开发建设所需土地,以“先存量、后增量”的原则,主要通过盘活存量土地、利用“三旧”改造政策、闲置土地、新增及收储的建设用地等途径解决。我市将在每年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中安排300至500亩工业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专项用于支持标准厂房项目建设。

发表日期:2019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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