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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种情形不得申请公租房保障

  本报讯 (记者蔡晓丹)根据国家、省和市住房保障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近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2020年度汕头市本级公租房保障标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首先明确了住房租赁补贴申请标准。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应当同时符合3个条件:具有金平区、龙湖区城镇户籍;家庭人数为1人的,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超过2700元;家庭人数为2人或2人以上的,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超过2400元;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5平方米。据介绍,鉴于2019年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收入水平均有较大提高,以2019年市本级收入准入标准为基数,拟将2020年收入标准再提高200元;但住房租赁补贴的住房条件仍按2018年的条件设定,即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5平方米。

  有哪些情形是不得申请公租房保障呢?根据《征求意见稿》,不得申请公租房保障类型包括:曾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等保障性住房的;违反计划生育规定且尚未接受处理的;正在享受公租房实物配租或住房租赁补贴的;申请人名下有汽车的(“达到报废标准”的除外);申请人名下登记有企业或拥有企业股份的;申请人名下有铺面、写字楼、厂房或车库、车位的。

  值得注意的是,我市市本级历年公告规定,有工商、汽车登记不得申请公租房保障。但在实际工作中发现,工商登记为个体工商户、汽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等类型的,其财产价值几乎可忽略不计。因此,此次《征求意见稿》对名下有工商、汽车登记不得申请公租房保障的表述调整为“申请人名下有汽车的(“达到报废标准”的除外)”“申请人名下登记有企业或拥有企业股份的”。

  在申请方式上,申请人应以家庭为基本单位,在住房租赁补贴和公租房实物配租两种保障方式中明确选择其中一种。申请人凭本人和共同申请人的户口簿及身份证原件,到市政务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发表日期:2019年12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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